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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邪教的危害及对策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和毒瘤。自1999年7月我国政府作出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并宣布其为邪教组织的决定以来,邪教的罪恶本质及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对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从立法和司法上寻求打击和遏制邪教组织犯罪的对策,这是摆在法律界和宗教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邪教的社会危害

邪教组织,一般是指利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其社会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宣扬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大凡宗教,都把超自然的神秘主义的东西作为信仰的对象,邪教组织利用宗教信仰的这一特点,极力夸大和神化特异功能和灵能等“超自然能力”,大肆宣扬教主崇拜,加强精神控制。为了吸引信徒,邪教教主往往声称自己得到了来自神的启示,可以直接和神相通,具有无限的“神力”。通过他那一套神秘的精神治疗和超自然方法,可以医治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疾病,彻底改变人的性格和精神,还

可以帮助教徒达到绝对自由的完善境界。他们还打着批判社会、拯救人类的旗号,散布世界末日谎言,扰乱人心。日本邪教组织“法华三法行”的头目福永法源,自称是继“释迦牟尼、基督之后的最后一位人类拯救者”,是日本唯一能听到“天声”的“天声传递者”。他的“脚底诊断法”可明查人类疾病,只要参加其“法华三法行自我启示研讨会”,按他的“教诲”修行,就能“百病尽除,身心健康,家庭平安”。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的观点,散布“地球爆炸”、“末日来临”,鼓吹只有“法轮功”这个“宇宙根本大法”才能“度人去天国”,把人修炼成“佛、道、神”,“消灾避难”。邪教组织宣扬的这些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使人们对社会和前途失去信心,精神迷茫失落,导致社会规范失衡,道德标准紊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采取欺骗手段,非法敛取钱财,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对金钱财物的无比贪婪,这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的共同本性。为了达到非法敛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邪教组织往往采用各种骗术,四处网罗信徒。有的通过街头活动,开设课程和工商活动,甚至进行明显的犯罪活动,聚敛金钱;有的通过心理强制和精神控制,使信徒交出全部或部分私人财产,或者以培训班及类似的形式得到大量金钱。

(三)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残害生命,严重侵犯人权。纵观当今邪教,“邪”到极至,教主无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世界10人以上邪教教徒集体自杀事件超过27起。1993年,美国“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放火烧毁建筑并集体自焚,86人葬身火海;1994年10月,邪教“太阳圣殿教”教主儒雷和迪蒙布洛,由于警方调查出其聚敛信徒大量资财而感到大难临头,鼓噪信徒一起纵火烧身,致使瑞士、加拿大等地的53名教徒在火海中命丧西天。2000年3月17日,乌干达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的头目,因为害怕其借机敛财的骗术被揭穿,蛊惑当地信徒集体自焚,530名无辜群众被邪教夺去了生命。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采取引诱、洗脑、恐吓等精神控制法,使一些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以致出现悬梁求“圆满”、剖腹找“法轮”、自焚求“功德”等种种惨剧。截止目前,“法轮功”已使1600多名练习者和无辜者致死,致伤致残者更是难以计数。特别是2002年1月23日,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一再散布“升天圆满”的蒙骗下在**广场自焚。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当今世界其他邪教一样,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

(四)秘密组织结社,恶意制造事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为了

加强对信徒的控制,邪教教主往往组织封闭式的社团,成员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凡参加社团的信徒,都被强迫与原有家庭和亲朋好友断绝来往,捐出个人财产,加入到新的“家庭”。在这个家庭中,教主成为信徒的“父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信徒则要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制造事端,公开与政府和社会对抗。2000年7月2日,马来西亚15名奥马乌纳邪教组织的成员盗走了霹雳州两个军营内的大批武器,并劫持了4名人质,企图使用暴力,制造*,推翻政府,建立他们所谓的国家。李洪志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竭力发展和操纵“法轮功”组织,形成了从北京到全国许多地方的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先后在全国建立了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一度控制了210万练习者。他们还制造各种借口,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李洪志自1996年8月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其中,鼓动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练功者聚集在中南海周围,就是其政治野心的集中暴露。李洪志还竭力将“法轮功”组织向境外延伸,妄图发展政治势力,与党和政府长期抗衡,已经堕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的走狗。

二、打击邪教组织犯罪遇到的司法困难

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涉及的法条和罪名比

较多,而司法实践又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邪教组织的界定比较困难。对于邪教组织本身,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是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各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作了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组织如何界定,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组织,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认定还有不少具体问题。

(二)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普通成员参加。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哪些对象是属于单纯参加邪教组织者,哪些对象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

施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如何准确认定,这都涉及到罪与非罪,该不该定罪处罚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三)具体罪名的确定比较困难。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构成的衡量标准比较特殊,给司法机关准确定罪带来一定困难。目前,在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时,除要适用刑法第300条外,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要严格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又要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办事,也是一个事关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如何恰当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犯罪与其他有关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司法部门也感到难以准确把握。

(四)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邪教组织体系的严密性和实施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困难。特别是那些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往往在事情败露之后,集体潜逃境外,逃避法律制裁,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有的还与境外敌对势力和邪

教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对我国造成新的危害。从查处的“法轮功”案件看,一些“法轮功”痴迷者和练习者,往往受李洪志的精神控制,顽固到底,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使一些案件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证据无法收集,责任无法追究。特别是那些为李洪志进京“护法”的“法轮功”分子,犯罪事实虽然发生在北京,但因证据不足,只好作其他处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惩治邪教的法律对策

邪教犯下的一桩桩残害生命、涂炭生灵的滔滔罪行,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纵观“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罪恶本质和社会危害,在加强对邪教进行社会控制和防范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上寻求打击和遏制对策,以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效果。

(一)加强立法工作,把反邪教斗争纳入法制轨道。邪教组织犯罪,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并采取措施,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早在5年前,法国议会就成立了邪教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并于2000年6月22日通过一项法案,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即“精神操纵罪”,以便对各类邪教组织进行打击。目前,我国反邪教立法还比较滞后,仅仅依靠刑法个别条文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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