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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总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师范教育系团总支工作制度

目录

一、总则

二、公文管理制度

三、会议制度

四、学生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五、内部培训与对外交流制度

六、学生干部考核制度

七、评优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团总支内部制度,实现团总支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团总支工作制度汇编》(以下简称《制度汇编》)。

第二条 团总支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二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团总支内外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利于团总支成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必须经书记处审核通过并交由秘书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团总支全体成员均须自觉遵守此《制度汇编》内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超越此规章。

第五条 如《制度汇编》中某条款需要修改,全体委员均有权提出议案,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便可作出更改。

第六条 如《制度汇编》中需要增减某些条款,由书记处或相关部门向全委会提出草案,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本《制度汇编》制定或作任何更改后,各部门须迅速组织对新《制度汇编》的学习,依照新规定进行工作。

第八条 团总支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汇编》不一致的以本《制度汇编》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汇编》的最终解释权归全委会所有,全委会保留其修改权。

第十条 本《制度汇编》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团总支各类公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总支公文包括院系下发、转发的各类文件,其他单位转发、赠送的资料和团总支内部的工作文件、工作资料、会议记录等。

第三条 各部门上传至院团委及下发到各支部的正式文件,必须加盖指定公章

第四条 各部门收到院系下发的执行性公文,应及时向书记处汇报。

第五条 各部门在开展每一项工作前,必须向书记处提交一份相应的完整的计划书。

第六条 各部门在完成每一项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书记处上交一份相应的详细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 每个月的月末,各部门应将部门当月的所有的公文进行一次整理,并将其转交给秘书部。

第八条 团总支所有公文的归(存)档管理由秘书部负责。秘书部应制定具体的归(存)档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议说明

第一条 团总支所有成员均有参加各类相关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团总支会议召开,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总支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类。例会包括团总支全体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全委会)、书记处会议、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等。临时会议是指不在计划内但确实需要召开的会议,其召开必须经过书记处的批准。

第三条 如无特殊情况,团总支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书记处会议;各部门例会时间由各部门自主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团总支全体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书记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四条 会议的组织人员必须在会前明确会议的主要议题及流程,严禁出现漫无目的的讨论。

第五条 原则上,每次会议不得超过1小时;与会者在会议期间手机要调为静音或关机,不得使用手机拨打、接听电话或发短信。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六条 团总支全体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秘书部通知各部部长,再由各部部长通知部门成员;部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各部门安排专人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团总支全体委员会议、部长会议的会议的地点为团总支办公室。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会议的组织者通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 除紧急临时会议外,各会议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的8小时之前通知到位,以便相关人员安排各自时间。否则,被通知人有权拒绝参加会议并向书记处举报。

第十条 每位团总支成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会议通知人,以确认通知到位。 第十一条 团总支其他活动的活动通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节 会议考勤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前5分钟到达会场,以保证会议准时召开。否则,一律视为迟到或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例会如有事不能出席,须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前8小时告知会议通知人,并由会议通知人及时将缘由上报上级主管人员。否则,一律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如有事不能出席,须在接到会议通知时告知会议通知人,并由会议通知人及时将缘由上报上级主管人员。否则,一律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如有紧急特殊情况而未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说明缘由。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可以先以电话等口头形式告知会议组织者,稍后再到席。否则,一律视为迟到或无故缺席。

第十七条 团总支全体会议、部长会议及各类大型会议,因故需请假的,必须上报书记 并获批准才有效;部门例会需请假的,经部长同意即可。

第十八条 所有请假,必须要有书面请假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请假条的,可先通过电话等非书面的形式请假,但事后须补交请假条。

第十九条 若无特殊原因,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否则一律视为早退。 第二十条 团总支全体会议、部长会议及各类大型会议的会议考勤记录由秘书部负责,各部门例会的会议考勤记录由各个部门指派干事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书记处不定期检查会议考勤记录,作为学期末考核各部、各成员业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团总支其他活动的考勤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次正式会议不论大小,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议程、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团总支全体会议、部长会议及各类大型会议的会议记录由秘书部负责,各部门例会的会议记录由各个部门指派干事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书记处不定期对各部门的会议记录进行检查。

学生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第一条 每年10月份,书记处负责组织干部进行招新工作。新成员加入团总支后为临时学生干部,若无特殊情况,工作一个学期后自动转为正式学生干部。

第二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团总支换届选举大会,由书记处负责组织。若三分之二以上团总支委员要求提前召开换届选举大会,须经系党总支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条 学生干部任职的要求:

(一)、思想进步,为人上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工作积极,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学习勤奋努力,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五)、能努力维护同学们的利益和院系的形象;

(六)、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能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

(七)、能不断地进行自我总结,完善工作方法;

(八)、严于律己,组织纪律性强,能起良好的带头作用。

第四条 书记处成员及各部门正部长的任免须经多数团总支委员的同意,并由系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干事工作积极、办事负责的,各部部长可根据部门需要,向书记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提拔为副部长,经书记处审核通过即可。

第六条 对无故拒绝工作安排者,在给予口头警告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者交由书记处讨论,经书记处讨论通过后即可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对于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由书记处或三位以上团总支委员共同提出罢免议案,经全委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即可罢免该干部。

第八条 书记处成员严重不负责任者,由五分之三以上部长(含正副部长)共同提出罢免议案,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系党总支审核批准后,可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者,予以劝退:

(一)、一学期有三门科目以上不及格;

(二)、连续两学期有不及格科目;

(三)、在团总支“学生干部学期考核”中,分数低于60。

第十条 在一个学期相关会议或活动中,有以下情况者,作自动辞退处理: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以上;

(二)、无重要原因请假累计四次以上;

(三)、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况者,予以除名;

(一)、在团总支“学生干部学期评优”中,分数低于40;

(二)、严重违反院系或团总支相关规定,且影响恶劣。

第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学生干部,需向书记处提交辞职报告。经书记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内部培训与对外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人员素质,对外树立团总支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个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培训,方式不限。每个学期必须组织二次以上对外交流(学习)活动。

第三条 团总支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的全体人员培训(方式包括讲座、推荐读物等),由书记处组织策划。

第四条 团总支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工作应以增进交流,互通合作,提高团总支成员综合能力,促进团总支工作的开展为出发点。

第五条 在与外界人士的交流过程中,要热情大方,虚心学习,注意树立和体现团总支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外联部、秘书部、宣传部等三个部门应按时按需制定相关的外交文件与材料。如:外界单位庆典的贺信、节日的信函等。

第七条 正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应有相应的策划(计划)书和总结。

第八条 每次大型活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写一份总结,分析活动过程中的优缺点,并上交至书记处。每次正式对外交流活动结束后,所有参加者都必须写一份心得体会上交至书记处。

学生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期考核 。

第二条平时考核是书记处在日常工作期间对学生干部进行的考核,即书记处不定期与学生干部谈话,听取思想汇报、工作汇报、检查工作情况,并深入该学生干部所在集体,广泛听取老师、同学的意见,对其思想情况、平时表现进行记录。

第三条 学期考核依据干部日常工作表现、自我鉴定、民主测评来评定。

第四条 测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并依据考核成绩将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综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考核成绩在70-85分之间的为“良好”,综合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的为“一般”,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五条 学期考核具体程序:

(一)、学生干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评;

(二)、各部门对本部成员的实际表现给予部门评议;

(三)、书记处根据个人自评、平时考核和部门评议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书记处成员的学期考核以自评、部长会议评议和团总支指导老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高,上进心强;10分

(二)、遵守院系及团总支各项规章制度;10分

(三)、关心同学,热爱集体,有奉献精神;5分

(四)、学习认真,成绩较好,无不及格科目;5分

(五)、以身作则,做好同学的模范作用;5分

(六)、所在宿舍一学期未被校系通报批评;5分

(七)、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席情况;5分

(八)、办事公正,责任心强;5分

(九)、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10分

(十)、尊重上下级、团结同事,有团队精神;5分

(十一)、积极参加所在支部,所在集体的活动;10分

(十二)、虚心接受系党总支、老师的指导和同学的监督;5分

(十三)、积极向组织提建议,富有想法;10分

(十四)、其他综合素质总评;10分

第八条 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得参与评优、推优,并予以劝退。

第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由书记处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考核成绩公布出来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书记处提出申诉。

评优制度

第一节 个人评优

第一条 每一个团总支正式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二条 各个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优分数由各个部门统计,交由书记处审核。

第三条 每位成员基础分均为60分,不设上限,不设下限。

第四条 评分标准:

(一)、各种相关会议及活动全勤者加5分;迟到或早退一次减2分;除公假外,请假一次减1分;无故缺勤一次减4分。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加5分,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加3分,其它奖学金获得者加2分;有一门考试不及格者减2分,两门考试不及格者减5分。

(三)、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而又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者(生病、休假、学业任务等特殊原因除外)每次减3分。

(四)、违反院系或团总支相关规定者,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作除名处理。

(五)、对团总支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成员予以加分。提出有益意见、建议者每人每次加2分,同时被采纳者加4分。

第五条 评优分数低于40分者,作自动除名处理。

第六条 学期末,根据每个人的得分高低,每个部门评出一至两名优秀干事,并给予奖励;根据部门得分高低,评选出两至三名优秀部长,并给予奖励。

第二节 部门评优

第七条 每个职能部门均有权参加部门评优活动。

第八条 部门的得分为学期末部门全体人员得分的总和除以部门人数。

第九条 学期末,根据部门得分高低,评选出两至三个优秀部门,并给予奖励。 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团总支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提高团总支的工作效率,加强团总支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个部门在进行工作前,需要制定严谨的工作计划,并交由秘书部归档、备案。

第三条 书记处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如发现与工作计划偏离的情况,应及时做出指示,以便工作的进一步调整安排。

第四条 各个部门在每项工作结束后,需要及时进行总结,交由书记处审阅。

第五条 各项工作在细化分工到各个工作人员后,各个人员将对各自的工作负责,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需要对工作进度进行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映。

第六条 各干事如发现正、副部长有违纪行为,应向书记处举报。经查实后,书记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的干部进行相应惩处。

第七条 书记处的工作受团总支全体成员监督,如其成员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团总支指导老师或系党总支书记举报,以保证书记处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团总支全体成员工作受全系学生及老师监督,如其成员有违纪行为,可向团总支指导老师及系党总支书记举报,以保证团总支发挥其作用。

第九条 团总支制度的各项贯彻情况由书记处负责监督。如果出现制度贯彻不力,奖罚不当的情况时,由书记处及时裁定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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