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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7】747号)

第一条 为支持西安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调动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贴是指: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所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根据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300至2000人,或销售额在3000万至3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为4000万至40000万元,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企业。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出资或参股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互助性担保机构、股份制或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四条 申请担保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市经委登记备案,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

(二)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三)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业绩和信誉良好。第五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补贴首先应在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担保机构介绍;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资信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七)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担保补贴资格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可以申请担保补贴:

(一)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且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的中小企业;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三)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四)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五)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贴申请书;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最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业务的总体情况;

(四)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资金到账凭单;

(五)申请补贴业务统计明细数据;

(六)被担保企业纳税关系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七)资格认定证明。

第八条 补贴政策及标准补贴政策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符合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六方案一规划》(市发〔2006〕9号)和《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市办发〔2006〕30号)中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业、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财政给予担保补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贷款担保不予补贴。补贴标准:凡单笔担保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年平均担保额的1%,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不予以补贴。以后年度的具体补贴政策及标准如有调整,依照市财政局、市经委当年公布政策及补贴比例执行。

第九条 补贴额的计算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注: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含本数)之前的,计算当月;担

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不含本数)之后的,计算当月〕担保补贴按照担保合同签订时公布的政策执行。担保合同跨年度的,仍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补贴政策执行补贴。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第十条 补贴程序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向市财政局、市经委申请上一年度担保补贴。

(一)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需的资料及担保补贴资格年度审核表。

(二)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审定相关申请资料,确认补贴金额。

(三)市财政局、市经委将确认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由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担保机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不断规范业务流程,积极探索业务创新模式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积极协同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司法机构等,共同建立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体系。

第十二条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经委制订、修改并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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