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承接方)
甲、乙双方将餐厅转让承接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条款:
一、甲方将在丰城镇车田路27号,自租门市左门面及二楼、三楼全部转让给乙方作经营,(包括内、外装修,餐用设备等)转让费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二、转让承接时间:从2010年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
三、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含营业税、水电费等)由乙方负责。
四、使用期间,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月),每月10号前交清当月房租,超过15号不交租,视为乙方违约,房主有权收回其使用权。
五、付款方式:乙方签字日先付贰万元人民币(20000元)另余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2011年月日付清。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收回,不退回另外贰万元(20000元),视为违约
金。其另外一份租赁合同年月日至年月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餐厅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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