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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2: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根据教育局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南阳中学安全工作制度》,特签定本协议。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班主任未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如饮食、雷电、火灾、溺水、山洪、爬杆、攀崖、乘坐农用车、打架斗殴等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学生有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班主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知道或者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抢救、治疗),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4.班主任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5.学生擅自离校或超假未到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班主任未及时了解情况并上报学校政教处、告知监护人或住宿生房东,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已履行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电、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班主任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残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班主任任职期间。

甲方(学校)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班主任)签字:

2012年08月25日------201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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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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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班主任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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