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告知单
(2016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电话:22253016
三、审批对象 单位。
四、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审批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的艺术类型;
5.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7.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相应的资金证明;
8.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办理方式
1.提前服务:提前服务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前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进行提前服务。
2.收件: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材料齐全后,向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与审查: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4.发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