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贫困母亲借款
协 议书
项目支持方:县(市、区)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实施方:乡(镇、街道)项目办公室 (以下简称乙方)
实施幸福工程,救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发展经济,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摆脱贫困,自觉实行少生优生,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了保证幸福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目标实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借给乙方幸福工程救助计生贫困母亲项目款,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共同信守。
一、项目实施条件:
1、救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首先是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2、严格执行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幸福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
3、在计生协会或计生办账户内,设立专用科目,专项管理,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并能保证到期全额归还借款。
二、救助金额:
甲方同意借给乙方救助计生贫困母亲项目资金元。
三、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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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月日起到200 年月日止),甲方借给乙方的项目资金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不予计息。
四、项目责任:
甲方职责:
1、立项审批,借款协议签订后,及时下拨项目资金。
2、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3、对项目财务状况进行督查。
4、项目实施单位如违反协议规定时,有终止项目、收回协议资金的权力。
乙方职责:
1、立项申报,并建立项目档案。
2、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开展项目活动,未经县(市、区)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3、定期向县(市、区)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4、负责把项目借款及时发放到受助贫困母亲本人手中,借款期满按时、全额归还甲方。
五、乙方如不能归还借款,担保方负有连带经济担保责任。
六、本协议书上述有关条款,如需修改更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才有效。
七、本协议书不因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影响本协议书的有效性。
八、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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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 方:
负责人:
担保方:
负责人: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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