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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单位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寻求刺激,试婚、闪婚的现象越来越多,从而导致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另外,由于夫妻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同样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破裂,致使离婚。然而,离婚所引发的的一系列问题也被广泛关注,尤其是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最受关注。我国法律指出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因此,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关于抚养费所包括的内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期限,以及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的抚育费支付和抚育费的变更相关事项等一切问题的都需要去了解。

关键字:父母离婚,支付,子女抚育费,相关问题

现实中没有很好履行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大多存在于离婚家庭,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抚养关系都有较多具体的规定。如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需的费用。在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而且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原来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已明显不能满足被抚育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以满足子女抚育的需要。

一、抚育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育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尚在校接收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育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抚育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都不属于抚育费之列,父母只要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抚育费的数额确定

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抚育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相关问题

1、亲生父母的抚育费相关问题

同居、试婚、非婚生子等等越来越广泛地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然而,同居情侣分道扬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也被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已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继父母的抚育费相关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法律也认可。

3、养父母的抚育费相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五、抚育费变更的相关问题

抚育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育费的增加

抚育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②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

③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④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存在以上几种情况或者其他可要求增加抚育费因素,子女可向义务支付方要求增加抚育费,若双方在该事件上无法协商成功,可提交至法院判决。

2、抚育费的减少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抚育费的免除

免除给付情况,主要指义务支付一方因为自身意外、生意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自身生活都无法保障,陷入困难情况或者自身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那么义务支付方可请求免除抚育费的支付。

4、其他情况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义务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大学生与法》 谢玉萍、林冬妹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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