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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赵如阳

晋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晋城048026 摘要: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社会和谐和稳定。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叙述了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的现状,分析了现行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常见违法行为,并提出了相应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一、目前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片面压级、压价,压缩工期,擅自进行肢解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甚至强行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行为是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2、勘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质量行为 目前,大部分勘察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基本上都省略了初勘阶段的工作,仅仅进行详勘,这与国家有关勘察规范明显相左,遇到现场地质条件和勘察报告明显不一致的情况,通常都靠经验和主观臆断来处理,很少开展专门的施工勘察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都给将来地基不均匀沉降埋下了隐患。设计单位挂靠现象比较普遍,有时设计人员为了赶图纸,经常套用老图纸,执行淘汰的规范、标准、图集,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不时发生,甚至有的设计单位为了迎合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标准进行图纸设计。这些都给工程的前期质量留下先天性不足。审图机构市场化以来,为了抢占市场,部分审图机构不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对图纸进行审查,敷衍了事,甚至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也审查通过,不能起到审查、把关的作用。

3、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工序质量检查制度、交接检验制度等质量管理和控制的要求不认真执行,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都给工程质量埋下了不必要的隐患。

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监理单位本身缺乏对项目监理部的质量管理和约束制度,有的公司总工仅仅在监理规划和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上签字了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见证取样计划基本照搬照抄,很少有针对性,巡视、平行检验及旁站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闭合记录不完整现象不时存在,有关监理人员履责不到位等都大大降低了监理的实效。

5、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目前,检测市场鱼目混杂,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受市场经济影响,片面压价已蔚然成风,由于仅对来样负责的制度缺陷,检测机构假检测、假报告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检测机构甚至没有建立不合格台账,从一定程度上给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留下了一笔糊涂账。

二、加强建设主体质量行为监管的建议

1、对建设单位(开发商)的监督 发展商和开发商在建设市场中往往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别的市场主体很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加强对发展商和开发商的监管。只要建设单位(开发商)质量行为规范了,那么,建设单位(开发商)则将是推动建设市场运转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工程质量提高的最基本的动力。

建设单位(开发商)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1)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政府投资或有政府背景的开发项目为主); 2)施工图纸未经图审部门审查就进行施工;

3)任意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涉及图审主要内容的图纸变更没有重新进行图纸审查; 4)不按约定拨付工程款;

5)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6)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7)仍未进行竣工验收即入住使用或验收整改未完成即入住使用; 8)质量问题不积极主动予以解决。

因此,政府对建设单位(开发商)质量行为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工程项目投建审批手续齐全;

2)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3)有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是否按合同规定,由开发商自行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5)是否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履行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6)是否按规定保证住宅开发区配套质量、环境质量和物业服务质量。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近年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来说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必须看一部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在建工程陆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勘察、设计单位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不认真执行有关规范、规定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违反或不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现象比较多;

2)设计方案不尽合理,建筑设计过于注重形式而忽视使用功能.不重视建筑节能设计,造成用户使用不便及资源浪费,工业项目仍存在总体布局考虑不周的现象;

3)设计深度不够,图面表达不规范、图面质量达不到要求;

4)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坚持执行,校审制度执行不力,会审不严,审查责任不清;

5)施工过程中应甲方要求随意变更图纸现象相当严重,有的降低了质量标准,有的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

6)土程地质勘察不认真执行有关规范,在地层的钻探取样及有关描述中错、漏、少、缺等问题出现较多,报告编写不够严谨,图表和内容的表达不规范、不标准,如有的报告图面潦草,平面图上没有地形、地物、地名和建筑物尺寸,不能反映场地的特征,有的钻探点定位依据不足等。

因此,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检查设计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2)检查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 3)检查设计修改、变更签发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是否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是否及时处理设计问题;

4)检查图审机构是否违规审图,图审结论是否正确。

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近两年来建筑规模有放量增长的现象,但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进入门槛很低的产业,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许多都流入施工行业,还是僧多粥少的局面。“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不派出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施工过程无人管理。

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条: 1)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违反施工规范特别是强制性规范进行施工; 3)末按施工组织设比进行施工; 4)参加招投标项目经理不再现场; 5)施工资料不真实、及时、完整; 6)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7)相关人员无资质或资质不够; 8)特殊工种无证操作;

9)砂浆、混凝土搅拌不计量; 10)留置试块不符合要求; 11)冬季施工措施不到位; 12)施工工艺落后;

13)治理质量通病无方案; 14)处理质量事故不及时;

15)进场材料不复试或组数不符合要求; 16)与建设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 17)成品保护差;

18)末贯彻文明施工标准。

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检查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2)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3)检查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手续是否齐全。 总之,通过对工程实物及责任主体行为的全方位监督检查,把压力及质量要求有效地传递给参建各方,使之把强化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变成自觉行为,不再存侥幸,逃避监督。

4、对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对工程的微观质量控制。如何通过规范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利用好监理“这条腿”抓工程质量,也是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执法监督过程中经常发现监理单位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

因此,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质量监督部门中组建专门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过程中,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越来越成为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这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改变以往以实体质量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要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监理的质量行为上来。设立专门的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动态管理统计制度、制定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组织监理人员培训、检查调研等一系列工作,可以有效地改变项目监理的现状,规范其行为。

2)加强对项目监理人员的抽查。对于那些没有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或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项目监理人员,一经发现,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应书面责令监理企业限期更换。

3)日常监督工作中,项目监督人员应不定期抽查项目监理档案和旁站监理记录并对照工程实物,检查监理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凡是发现项目监理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档案混乱不反映监理工作,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合格签字,监理质量行为违规,监督部门应建议建设单位更换监理单位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配合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誉保证制度、处罚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所谓信誉保证制度就是要在监理企业当中,表扬好的,批评坏的,看哪些项目监理遵从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了职业道德规范,哪些项目监理不称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借助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5)开展定期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建设监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类似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如治理监理对施工进场原材料控制不严,先使用后报验复试和不报审就使用,对有复试要求的原材料,不执行“两次”报验的问题等,并在适当的时间对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结语 目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即通常说的“五方”责任主体,这一责任体系是否科学,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 谭莉,胡均雨. 当前质量监督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策[J].工程质量.2010(S1)

[2] 熊国金. 当前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S1)

[3] 俞灵,王一雄. 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技风.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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