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 妇女权益保护法(摘录)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 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 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护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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