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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安居”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居”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精河当地小城镇建设,改善当地农牧民居住环境,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工程,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精河县联社)根据当地“富民工程”建设计划,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特制定富民工程的农户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贷款是指购买“富民安居”所建房屋的当地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方式

第三条 贷款对象。具有当地户籍的农牧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方式。以抵押、质押、保证方式在核定授信额度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贷款申请。贷款申请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四)保证人(两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款50%)等相关证明;1

(六)收入证明;

(七)配偶承诺书;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受理。

(一) 到户籍所在地信用社递交申请书。

(二) 当地信用社对递交资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授信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信用社客户经理

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农户,应当做以下几方面的调查:

(一)申请人种植、养殖及其他经营方式情况;

(二)对申请人购买“富民安居”住房首付款的核定;

(三)对申请人“人品”的调查,主要包括考察申请人是

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嗜好,婚姻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等。

(四)担保人必须为两人,具备担保能力。

第八条对下列申请人的申请不应受理:

(一)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及在信用社已上黑名单的

申请人;

(二)公安机关有黄、赌、毒记录的;

(三)配偶及直系亲属有未结清的不良贷款或有不良

信用记录的;

各信用社受理期限不得超过3各工作日。

第四章 授信

第九条 授信机构。“富民安居”贷款授信贷款由县(市)

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授信权限。各县(市)联社的授信贷款业务,

由各县(市)联社信贷部部负责审查,县(市)联社贷款审

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按购买房屋总价的50%额度控制

贷款金额。依据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农户收入、贷款期限确定合理贷款的额度。

第十二条授信期限。贷款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十三条授信合同。对经过审核决定予以授信的,

办理“富民安居”贷款的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必须在合同上签字(画押)。同时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季结息、年均等额还款等字样。”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申请人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金额

范围内,申请贷款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四)保证人(两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

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购房首付款等相关证明;

(六)收入证明;

(七)配偶承诺书;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将申请书交当地辖区信用社审核,审核合格后

由各受理社集中将“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报送联社信贷部审查。

第十五条 公证。合同公证时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对于借款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可由客户经理负责协同借款人办理有关资料公证。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

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人行利率调整,次年首日按人民银行最近执行利率调整。

第十七条资料审核。授理机构的客户经理负责对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手续,交柜面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富民安居”贷款的还款方式应

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可以采取按月(季)结息、年均还款方式。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贷后检查。借款人辖区受理信用社每季对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本金、利息偿还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受理社负责、监督“富民安

居”房屋建设进度,负责协调办理后续抵押手续。在承建商拿到房屋销(预)售许可证后,受理社客户经理可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期房)或《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抵押合同,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正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到期催收。客户经理对即将到期的贷款

提前15天下发催收单,由借款人签收后,将回执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到期管理。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到期无法

偿还贷款并需要展期的,应提前15日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展期申请报告,经审查、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展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罚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指的授信贷款只针对购买“富民安居工程”所建房屋的申请人发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顶名、冒名等方式发放此类贷款,一经发现一律按违规贷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此类贷款过程中,客户经理如违规、违纪或调查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贷款信用卡收入证明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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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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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安居”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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