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要在报纸上做公告);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到工商局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即分支机构),应该先别理这些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再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持公司的股东决议,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登记的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等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批准后,工商局会发给你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税务机关、技术监督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有关证件的注销手续。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