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四、复审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参与北京市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可参与201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
六、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复审申请操作后,请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由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示范区内企业应提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5)。
深圳:
(一)复审基本材料
参加复审的企业应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提交资料,主要包括: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复审申请表》;
2、材料目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可参考附件2);
5、知识产权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7、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
8、由具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http:///xwzx/xwtzgg/201003/t20100309_1481224.htm或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Index20/386.shtml查询);
9、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10、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
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湖北:
四、复审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下复审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技术创新活动情况、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制度建设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同时附送符合资质条件中介机构的证明或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附送符合资质条件中介机构的证明或说明;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8、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信息表。
注意事项:主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说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对应的技术领域,要具体到四级目录,如: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件;企业非自主研发、通过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供与主导产品关联性的情况说明。
广东:
二、复审范围与条件
申请参加第一批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企业2008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
㈢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
三、复审材料要求
㈠ 材料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
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
8.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㈡ 材料编制要求。
⒈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⒉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⒊材料装订顺序为:
⑴总目录。
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⑶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⑹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复审工作程序
㈠ 企业变更注册机构。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在网上重新注册,但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撤销注册、重新选择注册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省科技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关于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注册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1〕80号)。
㈡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上传附件,打印申请书,完成网上提交,与附件装订成册。
㈢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按照所在市科技局的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㈣ 各市科技局审核提交。各市科技局负责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注册信息审核,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和提交。截止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胶装)一式3份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五、网络申报要求
㈠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和提交。有关操作说明请在该网站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㈡ 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必须确保完全一致。
㈢ 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知识产权证书。
4.人员情况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
5.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云南:
(二)需上报的复审材料
1.2008年—2010年3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2.2008年—2010年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201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浙江: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010年底,需在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一)申请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分为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初审和上报。
1.企业申请。申请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的3年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5)和复审申请书(附件6)。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附件8)。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8.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初审意见表。
9.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以上序号1~7材料由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序号8和9由申请复审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初审意见表和复审汇总表一式各2份连同复审汇总表电子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