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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精)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 的日常活动, 保 证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稳定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院举办者的利益,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与地址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Shanghai Industry and Commerce 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学院办学层次:高等学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登记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学院举办单位:上海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上海南汇区科教园区观海路 505号 第三章 学院性质、办学宗旨与招生对象

第四条 学院性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 日制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提供教育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 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六条 招生对象:应届、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根据需要亦可 举办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四章 学院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 作用。 在董事会领导下,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 党委负责学 院的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学院董事会主要由举办单位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和 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学院董事会由 7-9人组成,设董事长 1名,根据需要设

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须由董事兼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举办单位出任,董事会任期 4年。董事会成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二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程序认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四审定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选和管理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九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 4年。 第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 度; (三 提名副院长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干部;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教 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 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八 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程序产生, 再由董事会认定并聘任, 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 4年。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负责学院的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 制订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 (三 领导和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四 负责党的建设和教职工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 (五 做好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和考核工作; (六 对学院工作监督、保证; (七 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 学院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 500万元。

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学院的全部投资和设备资产归学院管理使用, 受法律保护, 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 学院经费结余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 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七条 学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 查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可以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吸纳社会资金。

第六章 学院的教师

第二十条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 充 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的优势, 优化教师队伍, 以 “引进、培养、凝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起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富有创 新精神、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有关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 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 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院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学院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满足人 们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 自主设置专业, 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 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自主选用教材。 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 和教学管理经验, 并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 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 高校教育教学模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 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着力加强外语和实践教学, 通过多种方式的实战训练, 培养大批技能型、外向 型专门人才。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 以服务为宗旨, 以市场为 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多做贡 献。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 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完成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时,或其他原因可以自行终 止。由董事长提出自行终止的议案,经董事会 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其他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 备案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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