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用假劣药品或错误药品导致人身伤害的处置预案与流程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因患者服用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导致认识损害,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患者因服用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而造成身体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假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处置预案应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五、报告及处置程序:
1.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医务处、护理部、药剂科。 2.医务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报告医院应急指挥小组,并立即向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3.应急指挥小组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对患者进行会诊抢救,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及损害严重程度: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涉及药品的处理。
六、对所涉及的药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有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需要召回的药品立即召回。
七、事件的处理和预防
1.对劣假药品,及时查明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调剂错误,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加强环节管理,保障用药安全。违反有关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