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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自主学习研讨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市政公用专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自主学习研讨题

1、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传统的承包模式有什么特点?

答: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基本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按部就班地实施建筑工程项目,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2、目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趋势如何?

答:目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趋势是:

1)满足业主对产品的高要求。业主希望用更短的时间,花更少的精力,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

2)对承包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和变化要求承包商提供从设计采购到建设、管理、运营等全过程服务,承包商不但要掌握技术,能管理,还要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与融资能力。

3)体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集成管理的思想。承包模式的发展重点集中在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有效衔接上,减少工作量和协调管理难度,承包商的业务开始朝着项目的前期和上游发展,其利润重心向产业链前端和后端转移。

4)基于承发包模式演变和发展势态,原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阐述了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参照国际惯例新版FIDIC合同文本,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具体意见。这表明建设主管部门,也在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由不同主体的施工总承包向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方向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优越性就在于:能够把生产要素和资源最佳的配置在工程项目上;减少管理环节;真正体现了风险与效益、责任与权力、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3、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概念?该模式的特点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总承包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咨询工程师提供各专业完整的设计,但设计阶段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出详细设计即施工图,而后者是由承包商完成的,而建筑师熟知市场状况,他们不仅将其设计看作建筑作品,亦了解其设计是影响业主投资回收成功与否的关键。

4、设计—采购—建设模式的特点有哪些?

答:1)业主整体控制。业主把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调试工作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性的和项目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公司代表业主管理和控制。业主介入项目组织实施的程度较低。

2)总承包商统一实施。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实施是整体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实施,更能发挥总承包商的主管能动性,运用其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利益。

3)高效率。总承包商统一负责实施,保证了整个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充分符合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方的优势,并将其体现在工程设计成果中,从而使得工程能够早日动工完成并投入运行。可以避免设计、采购、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和责任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4)风险责任突出。设计-采购-建造模式使总承包商承担了较高的风险,特别是在经济和工期方面,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传统承包模式要大。但这也意味着业主不利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

5、地连墙成槽施工时预防槽壁坍塌的措施及治理方法有哪些?

答:预防措施:

1)遇竖向节理发育的软弱土层或流砂层应采取慢速进尺,适当加大泥浆密度,控制槽段内液面高于地下水位1.0m以上;

2)缩短单元槽段长度;

3)降低地下水位与承载水压力; 4)采用高导墙,提高泥浆液面;

5)调整泥浆性能指标,必要时掺加重晶石粉,提高泥浆相对密度; 6)对软弱的泥浆质土层、粉砂层预先进行注浆处理,改善其土质;

7)对邻近槽段的建筑物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减少其对槽壁所产生的侧向土压力;

8)加强施工管理,禁止在槽段两侧堆放土方、钢筋等重物,或停置和通行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施工机械。

治理办法:

1)填土固结法:全槽段回填粘性土,待回填土沉积密实后,重新开挖槽段(适用于槽壁严重坍塌,工期没有要求或允许在六个月内完成的工程)。

2)填土固化法:槽段下部未坍塌的部分回填粘性土,上部塌方区的泥浆作固化处理,待固化泥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重新开挖槽段(适用于槽段坍塌较严重,工期要求较紧的工程)。

3)后期处理法:在槽壁坍塌并不严重或坍塌现象已被控制、土体已经稳定的情况下,可在坍塌槽段继续开挖成槽,下放钢筋笼,浇灌墙体混凝土,筑成地下墙。因槽壁坍塌而在墙体上形成的混凝土凸瘤,留待后道工序或后期工程来处理。

6、基坑开挖的一般规定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先撑后挖”的方法定开挖顺序。

2)施工道路布置、材料堆放、挖土顺序、挖土方法等应减少对对边环境、支护结构、工程桩的不利影响。

3)基坑开挖应采用全面分层开挖或台阶式分层开挖的方式,分层厚度不应大于4米,开挖过程中的临时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

4)每层开挖前,应进行探挖。对关键工序的工作时间应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土体卸载后无支护暴露时间不大于12小时。

5)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至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方式挖除,严禁超挖。

6)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7)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的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桩柱、降水井管、监测设施等,其周边200mm至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挖除剔凿。

8)工程桩应随土方开挖分层凿除设计标高以上部分;工程桩顶处理宜在垫层浇筑完毕后进行。

9)当基坑较大且深浅不同时,应先进行浅区部分的开挖,待浅区部分达到稳定安全部位后再进行深区部分开挖。当两个基坑相邻时,应先进行深坑的挖槽作业,待其达到稳定安全部位后,再进行浅基坑的施工。当基坑两侧土压力差较大时,应对土压力较大的一侧进行卸载。

10)基坑周边禁止长时间堆放渣土以及其他载重大的物资设备。

7、结合教材中城市桥梁基桩施工质量事故案例谈事故反思。

答:1)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认真研究地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施工工艺。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当有必要变更时必须履行程序。施工单位必须照图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2)工程实践表明:在软土地层和淤泥地层,沉管灌注桩施工随着基桩增多,桩对土层的挤压也随之增大,容易出现钢筋笼过短浮起或使钢筋笼底部混凝土受挤压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后果是灌注桩产生缩颈,甚至断裂。由于钢筋笼过短而导致桩身重要缺陷的事例时有发生。

3)在桥梁桩基设计说明中,有关于钢筋笼合理长度的确定应根据土层、桩受力情况,充分考虑土层的挤压力来确定钢筋笼长度的提示。B公司施工人员为了避免麻烦、降低造价而自作主张减短钢筋笼长度,这样不但违反了合同条文约定,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工期损失。

4)工程桩缺陷是在监督验收时抽测发现的。因此在基桩监督验收时,除单节预制桩外,应进行低应变复测,并将曲线及初步分析结论存于监督档案中,可有效防止低应变检测中的虚假行为。

5)检查结果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据。但是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没能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诚信服务,为眼前经济利益出具虚假报告,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断送企业前程的风险。

6)A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技术质量和管理控制存在缺失,将承担工程组织和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必须因此汲取教训,提高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工作水准。

8、结合教材中暗挖隧道塌陷事故案例谈事故反思。

答:1)地铁工程通常在城市区域施工,地下管道等结构物较多,特别是原设计标准较低,运行时间长、结构被损害的排水设施周围有可能存在“水囊”,探地雷达有可能发现不了,必须进行其他技术手段核实并采取预防措施。一旦出现塌方、透水等施工事故,一方面威胁隧道内作业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可能引起道路塌陷,中断交通,损坏地下管网,中断水气电热供应、中断通讯网络、甚至引发其他连锁事故,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不但施工单位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2)从事故原因分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专家组在分析论证会议上指出:塌方部位的隧洞顶部土层不明“水囊”存在,导致围岩含水率较大、稳定性差、整体性不好,自身处于不稳定状态,无自承能力是导致塌方最主要的客观原因。但是,这些情况在设计材料已有提示,施工专项方案除管棚超前支护措施外,还有其他保证措施,如超前探测和隧道内超前注浆加固措施。但是检查发现这些关键措施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导管入土长度不够,没有达到预加固效果。施工项目部没能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没能结合隧道地质情况,合理选择成孔方式和注浆压力采取必要措施也是导致塌方的重要原因。

3)本次事故在施工技术措施方面也积累了以下的经验教训:

①探地雷达检测一般探测有效深度不超过4m,在选用检测结果时应注意检测方法适用性。

②管棚施工改进的建议:管棚造孔应采用干钻法,使得浆液在砂卵石层中充分扩散以提高加固效果。在管棚φ108mm钢管内应考虑加设由3根φ22mm~φ25mmⅡ级螺纹钢为主筋,φ8mm圆钢为箍筋,箍筋间距200~300的φ90mm钢筋笼,以提高管棚强度。

③小导管超前加固施工改进的建议: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调整管的长度和自身刚度,应依据现场试验参数选定注浆压力,才能在隧道顶部形成加固土层。

④断面开挖尽量缩小上下断面的距离,仰拱应采用跳槽开挖,开挖后及时施作,尽快形成闭合环,以增强初支撑载能力。应尽可能早施工二次衬砌,使隧道结构闭合。

9、SMW工法有哪些特点?

答:1)在现代城市修建的深基坑工程,经常靠近建筑物红线施工,SMW工法在这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其中心线离建筑物的墙面80厘米即可施工。

2)地下连续墙自由身特性决定,施工时形成大量泥浆需外运处理,而SMW工法仅在开槽时有少量土方外运。

3)SMW工法构造简单,施工速度快,可大幅缩短工期。

4)SMW工法作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分离,主体结构侧墙可以施工外防水,与地下连续墙相比结构整体性和防水性均较好,可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5)型钢插入深度一般小于搅拌桩深度,型钢可部分回收。

6)SMW工法桩采用SMW工法三轴型钻掘搅拌机,根据不同的地层配用相应的钻头。目前市场上有三种机械类型,标准型,低高度型(为成桩深度25米以下工程设计,成桩速度较快),TMW型(等厚度混合土连续墙型)。

10、绿色施工的目的与意义?

答:1)西方工业化国家在早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曾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为了改变居住和生态环境,投入大规模资金并打出“绿色”旗帜,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经济实力强盛的时期,人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已远远超出发达国家60年代的水平,并走向小康之路。“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也伴随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广实施。因此,关注绿色、与世界人民一起共同建立美好的绿色家园,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永恒命题。作为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资源消耗量大、对环境影响大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为此原建设部颁布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施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各地还制定了绿色建筑设计和绿色施工细则,并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执行。

2)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料和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3)《导则》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4)近些年来,绿色施工已经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为了满足政府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减少噪声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自身形象,采取了一些降低噪声、减少施工扰民、减少环境污染等技术措施。特别是市政公用工程大多在政府要求严格、社会环保意识较强的城镇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这些措施一般会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是,在采取这些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时多数企业是被动消极的,对绿色施工的理解停留在表观上,还不能积极主动的推动绿色施工发展,绿色施工还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现象:现场封闭施工,减少尘土飞扬,尽管避免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定时洒水等。《导则》涉及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利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等深层次内容还有待正确理解,以便每一个工程建设者都能自觉贯彻执行。

11、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有哪些?

答:1)提高用水效率

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城市生活饮用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用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控制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汇集-利用系统。

2)非传统水源利用

《导则》要求优先采用中水搅拌、养护混凝土,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进行混凝土养护。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门生活用水。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城市生活饮用水。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3)用水安全

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2、节能降耗的技术要点有哪些?

答:1)节能降耗措施

《导则》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与动力资源。选择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电的或其他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2)机械设备与机具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

4)施工用电及照明

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13、建造师执业资格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不良行为?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

1、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

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行为主要包括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第33条、第34条规定: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无证执业

无证执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二是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建造师原有注册失效,而未再次注册就进行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35、36条规定:

1)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人证分离

人证分离是指注册建造师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况。目前,注册建造师人证分离现象较为严重。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求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每年向该建造师支付一定额度报酬,但建造师不在该公司工作,该行为也被称为注册建筑师挂靠。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如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某建造师因挂靠承担事故工程项目经理,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4、多单位、多项目执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果注册建造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即为多单位、多项目执业,属于违法行为。

5、超范围执业

注册建造师根据注册类型及受聘单位有其执业范围,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造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对于人证分离、多单位、多项目执业、超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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