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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朱庄小学学校章程2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0: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朱庄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朱庄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于襄州区张湾办事处中心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朱庄社区二组。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款类。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襄州区教育体育局。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循“以人为本,培养全面发展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一至六年级基础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教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根据工作需要经张湾教育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校园网或其它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或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定期对校长及学校中层以上的干部进行工作考核,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参加职后进修或培训。

(五)定期参与学校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评审和考核,先进班主任的评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老师应成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榜样。按“教育良心”、克尽职守、自律工作、合作执教、关爱学生、并发扬奉献精神。视学校荣辱为已荣辱,视学校发展为已发展,认真开展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语言侮辱,规范教师用语。

(三)教师有义务参加义务献血,参加公益活动。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财物,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和《爱护公物细则》。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2月1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机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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