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要点提示】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主体的认定;

2、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处理;

3、如何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法律适用。 【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化名),男,个人情况略。2012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2012年9月26日,石泉县两河镇村民姜海驾驶临时牌照为陕03L070的“五征”牌三轮农用车搭载被告人王华及宁陕县梅子镇安坪村村民易财前往其承包的迎河村村级道路做工。下午17时许,三人原路返回,返回途中,姜海将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王华驾驶,车辆行走一段距离后,王华由于操作不当使得车辆侧翻至路外高坎下,致易财当场死亡、姜海轻微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华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除参保交强险外,没有参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姜海一次性赔偿易财家属20万元,易财家属对王华予以谅解。2013年1月10日,姜海与王华在本院饶峰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王华给付姜海垫付的赔偿款70000元,其中3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剩余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

另查明,王华家中共有七人,父母均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全部依靠王华,家庭生活困难,且王华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

【审判】

石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此次非犯罪为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所在社区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损害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3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主体,也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规则。该法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原则,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强调支配着应当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加入运行利益为补充。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依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所谓的相应责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与其相应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实践中,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由被侵权人以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也可以由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一并起诉肇事人(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调解或者判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根据按照过错大小,以确定肇事人和所有人各自赔偿的份额。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姜海赔偿了被侵权人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为量刑情节,对王华在量刑上予以了从轻,符合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姜海与被告人王华在本院饶峰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王华给付姜海垫付的赔偿款70000元,本案即属于被侵权人先向机动车所有人行使权利,之后机动车所有人再向肇事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

本案饶峰法庭受理以车主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主体的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件中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上,被害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或者同时起诉肇事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

二、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处理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在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就民事部分的证据在卷。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也不知道车主已经赔偿,通过法院通知受害人到法院告知诉讼权利时候得知车主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中已经包含了对被告人犯罪予以谅解。法院在开庭前对该和解协议书进行审查时,被害人亲属提出对和解协议的反悔,要求在协议已经履行情况下,重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和解协议达成后并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观点,一是和解协议上已经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且已经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真实、合法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成立,此时受害人反悔,要求提起附带民事应当不予受理;二是对和解协议提出反悔的,都应当受理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了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都应当受理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把受害人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诉讼。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本案为常见的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被社会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的案件,既使得被害方获得了赔偿,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上,法院要在开庭前就做好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方式是可以庭前同被害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消除被害人及其亲属反悔重新起诉的念头,做到审查和解协议的同时,同时确认刑事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2、如何审查和解协议

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单独的第二十一章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精神上着重强调合法、自愿原则。刑诉法解释规定刑事和解范围包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二是恶性犯罪、累犯不适用和解;三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情形和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

(2)和解协议的内容。对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了固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书,避免口头协议的随意性导致和解程序的反复。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和解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包括被告人亲属、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亲属)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三是赔偿损失的金额、形式和履行方式等;四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否表示谅解、自愿和解,是否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建议。

(3)和解协议的类型和效力。 笔者认为,对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对和解的类型予以区分后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亲属和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的自行和解要重点审查合法性、自愿性。和解协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完成。从立法精神上讲,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我们提倡通过刑事和解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解释中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予以审查。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达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目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的建议。但对于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于被告人不自觉履行的,可以向检察院报请提起公诉。二是经公安、检察机关授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应当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三是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检察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因为被告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重新提起公诉的,和解协议应当视为有效。四是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和解协议中包括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内容。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可以庭前主持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及时履行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并记录在案,对于部分履行的,可以制作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通过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对于经审查后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对于和解协议的效力,无需再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其效力。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并未要求司法机关全程监督整个和解过程,故对于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最后还要依法对其效力进行确认。司法机关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进而避免和解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公。新刑诉法赋予了公、检、法三方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权,案件在不同阶段,公、检、法的审查权来自于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做出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后的判断,制作和解协议书,只要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刑事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开庭前主办法官做好当事人诉讼引导工作,在此阶段完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认定,符合《刑诉法解释》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然《刑诉法解释》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也有例外,即“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法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这里的除外,也是强调了自愿、合法性。

刑事和解效力的认定,存在于侦查、批捕、起诉等不同环节,公、检、法都可以对刑事和解效力进行审查,其中,检察院在审查刑事和解效力后作出起诉和不予起诉的职权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但是,由于新旧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和长期的办案模式的惯性影响,检察院会在一段时期内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审查缺乏实践和经验,一度时期出现了刑事和解工作依赖法院进行的做法,甚至出现公安检察院人员嫌刑事和解工作费时费力。这里我们除了要加强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刑事和解工作适用法律的学习运用外,要尝试未成年犯罪、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大胆运用侦查起诉权利,化解纠纷;更要提醒我们法官注意的是,案子到了法院,法院对刑事和解效力认定的审查,要善于在庭前准备阶段,同被害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做好诉讼引导,对和解效力及时确认其效力。此时,法院在庭前同被害人谈话,十分重要,既能起到打消被害人无故反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想法,又能起到了明确和解协议生效和履行的效果,从而减轻诉讼成本。

本案,法院在庭前同被害人谈话,完成了刑事和解效力的认定工作,经过庭前审查,得出和解协议不违背合法、自愿原则,被害人已经得到足额赔偿,赔偿高于审判实践中的赔偿标准,刑事和解协议有效。

三、如何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法律适用 由于审判工作当前面临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被害人出于利益驱使,对刑事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后又无故反悔,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案件,在开庭前审查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被害人不应当反悔,被害人及其亲属仍然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协议有效。实践中,我们有少数法官为了避免信访缠诉,为了图简便,抱着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一判了事的想法,不敢在开庭前大胆地对刑事和解效力做出认定,并告知被害人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主体资格,而将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诉讼,这种做法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曲解。实践中,我们应当明确,刑事和解效力可以在开庭前认定有效,不能因为法官惧怕执法环境差,担心当事人情绪激烈,就不敢大胆运用职权,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再次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是对法院司法程序的滥用,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践踏。

实践中,我们碰到过受害人及其亲属利欲熏心,民事部分历经刑事和解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产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对被告人在量刑上已经依法从轻,可是在案件宣判后,被害人及其亲属称自己为了当时得到被告人亲属的赔偿款,“违心”地同意和解(调解),称和(调)解不是真实意思,天天来法院吵闹,甚至来跪抱法官的腿。此时,我们要敢于对这样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释法:《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法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从而妥善做好被害人的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对于通过多次信访回复,仍然缠访,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可报请党委,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问题分析

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西安惠律师x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性质和有效性

浅析工伤赔偿协议效力

刑事谅解及赔偿协议

工伤赔偿争议类 和解协议

离婚婚内赔偿协议的效力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