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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队员管理办法1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双新农队办发〔2010〕2号

关于印发《双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农办):

《双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经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双柏县委组织部 双柏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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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做好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管理工作,确保全体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扎实有序开展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云组发〔2009〕29号)和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楚雄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楚新农队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第一条 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全县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坚持县统筹协调、督查考核,乡(镇)服务管理的原则。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对指导员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指导员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驻村分配、评比表彰和县工作总队副总队长、乡(镇)工作队长、副队长的任命等。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各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派出单位负责做好所派出指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从财力、物力、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并协助派出指导员所驻乡(镇)新农队办做好管理工作,协助各乡(镇)党委做好考核工作。工作队总队长、队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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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队内部管理和协调。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员开展工作和日常服务管理,组织做好指导员考核工作,并上报县委组织部。村委会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对指导员既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指导、生活上照顾帮助。

第二条 实行工作队总队长和队长负责制。全县各级派出的指导员,组建新农村建设工作总队1个,以乡(镇)为单位编成8个工作队。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总队长挂任县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不驻村工作;副总队长驻村1名,其余82名指导员,组建8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副总队长任期2年,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在任满1年后由派出单位同职级的干部轮换,挂职期原任职务不免。总队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设资金和项目,指导、帮助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督促管好用好新农村建设资金,落实好建设项目;督促乡(镇)党委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省、州、县党委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反映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经验、典型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工作队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每个乡(镇)工作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3名。工作队队长兼任乡(镇)党委副书记或政府副乡(镇)长。队长、副队长任期2年,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在任满1年后由派出单位同职级的干部轮换,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工作队队长列席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帮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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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指导员学习交流,协助解决指导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乡(镇)党委搞好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定期向县新农队办汇报工作情况,报送信息。工作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指导员原则上任期1年,鼓励连任,参加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两委”会议。

第三条 坚持“队员当代表,单位作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原则。全体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学习,严守纪律,踏实工作,干出实绩,努力为本单位争光。县派出单位要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与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领导责任、落实挂钩帮扶承诺内容和时限,妥善解决指导员工作和生活困难。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驻村调查指导工作不能少于两次。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帮扶责任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指导员驻村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帮扶工作,着力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有项目管理权限和资金扶持条件的州、县派出单位每年要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为指导员驻村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切实发挥坚强的后盾作用。

第四条 指导员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副总队长、队长、副队长和指导员驻村期间,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派出单位不得再给指导员安排挂钩帮扶之外的工作,不得“兼职”或“走读”,必须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服从工作队队长和村“两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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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驻村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团委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二、建立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第五条 工作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有一名分管领导、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一批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一笔专项的工作经费”的“五个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 例会制度。县新农队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及工作队每月召开一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同时,继续坚持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制度。

第七条 请销假制度。每位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可休假8天(含双休日、公休假、节假日);休假超过8天的为事假,休假、事假都须经工作队队长、乡(镇)党委和县新农队办批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指导员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工作队长离开所在乡(镇)3天以内报县委组织部审批,3天以上经县委组织部、派出单位领导同意,报州委组织部审批。假期满须按时返回驻村并向准假者销假。农忙期间,指导员休假可参照各乡镇干部休假制度执行。若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当地的全体指导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休(请)假。指导员任期结束后,每年统一补假15天。

第八条 考勤制度。指导员驻村期间实行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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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乡(镇)党委、工作队队长、派出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指导员的考勤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指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工作队长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县新农队办备案。全年驻村时间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派出单位和指导员本人评优评先资格。凡无正当理由且派出单位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各工作队队长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所有指导员的在岗情况;各乡(镇)党委和各村党组织也要掌握指导员的在岗情况;县新农队办要认真记录休假超过8天的指导员的请销假情况;派出单位要定期对所派出指导员的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时未请假脱岗的指导员,要书面向进行检查的单位和工作队队长说明原因。对经调查确属无故脱岗的指导员,要及时向县新农队办和派出单位通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属省州下派的指导员,通知派出单位取消其脱岗期间的生活补贴,属县乡下派的指导员,取消其脱岗期间的生活补贴;经检查核实无故脱岗一次的,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类评优资格;对无故脱岗两次以上、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导员, 属省州下派的指导员,由所在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州委组织部收回重派;属县乡下派的指导员,由所在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派出单位收回重派,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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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培训制度。指导员岗前培训由州、县逐级组织实施,州级单位派出的指导员由州新农队办组织集中培训。县级单位及乡(镇)派出的指导员由县新农队办组织集中培训。指导员驻村后,县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党委要紧贴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实地调查、观摩学习、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驻村指导员的培训,帮助指导员尽快了解情况,熟悉工作;指导员工作结束时,各乡(镇)党委要组织开展好经验交流、新老指导员工作交接等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安全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指导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注重解决指导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乡镇新农队办要结合实际和需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乡(镇)党委要对指导员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工作队总队长和队长要加强指导员安全工作,指导员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及车旅费报销制度。驻村期间,指导员的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属省州下派的指导员由县新农队办向派出单位职工出勤情况,按规定回原单位领取生活补助,报销车旅费;属县乡下派的指导员,由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部根据实际出勤天数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管理制度。每年由州财政给每个工作队安排工作经费5000元,由州财政局以乡(镇)为单位下拨到县财政局,由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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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工作队的指导员人数统筹安排给工作队,由各工作队队长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工作队的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工作结束前报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指导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驻村期间,每一位指导员都必须如实缴纳伙食费和其他该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三、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巡视、督查制度。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组织一次调研指导和下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督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指导员的督促检查,在抓好常规性督查的基础上,县新农队办要坚持每月抽查,定期不定期对指导员工作进展、乡(镇)党委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帮扶责任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乡(镇)新农队办要建立每周抽查制度。

第十五条 考核及激励机制。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考核工作由各乡(镇)党委负责组织,每年考核两次,考核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考核指导员驻村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履职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贯彻省委提出的“五不准”的纪律执行情况。坚持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指导员驻村工作实绩。指导员半年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派出单位重新选派。年度考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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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作为其本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被评为省级优秀指导员的,在参加公开选拔和单位竞争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工作队驻村工作结束时,县委按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总数的30%进行表彰,并授予“新农村建设优秀工作队长”、“新农村建设优秀指导员”称号。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有关部门在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时,要优先考虑指导员。指导员驻村期间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本人所驻村党组织、所在工作队和驻地乡(镇)党委、县委研究,报原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新农村工作

指导员

管理办法

抄报:州委组织部、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常委、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各一)

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派出单位,各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一)

双柏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印发 办存

(二)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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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队员管理办法

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安全工作1号文件

1号(党建工作要点)

《党委工作要点》1号

市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与守则

管理办法正式发文【】办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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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队员 个人工作总结

某县工作队员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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