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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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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可享受的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所有的人事代理。可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

个体 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可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3、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一、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三、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4、对于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国家有那些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的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其临时救助。

5、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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