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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光伏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银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行光伏发电行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的贷款的业务操作,推动信贷结构调整,落实国家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方针,根据《某某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某某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光伏发电是指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生产活动。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中,光伏发电行业代码为D4415。

光伏发电行业的主要分类方法有:

1.按技术路线可分为晶硅光伏发电和薄膜光伏发电,前种电池技术相对成熟,市场占有率高,后种电池效率较低,衰减率高。

2.按规模可分为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前者适合大型营运商在土地资源丰富地区或大型屋顶建设经营,后者适合中小型投资者在屋顶或零星土地上经营。

3.按与电网的关系可分为并网电站和离网电站,并网光伏电站是主流类型,离网点占投资较高,补贴政策未确定,收益难确定。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所需资金或偿还已建成光伏发电项目其他债权的固定资产贷款,以项目发电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一般是以项目主体为借款人,对于实力强或行业经验丰富的主要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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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等电力行业企业,目前是光伏发电行业的主流企业,可作为我行主要的目标客群;二类是专业的光伏电站开发商,此类客户专业于光伏发电站开发,具有电力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从事光伏电站承包、BT业务、BOT业务,我行可择优介入资质较好、业绩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部分客户;三类是分布式光伏电站业主,此类客户差异较大,应针对具体客户、具体项目进行分析,择优介入;四类是致力于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基础资金质量良好的情况下,我行可与有实力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相对固定,供销渠道相对稳定;

(三)企业成立时间或主要控制人从事本行业时间在1年以上,且企业或只要控制人要有成功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无恶意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七)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项目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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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厂家(见附件

3、

4、5)生产的产品,工程涉及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已向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2.贷款发放前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意见,单个并网点接入电压等级不高于35KV,且规模不超过2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参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光伏电站购售合同示范文》。

3.项目工程单位造价应低于10000元/千瓦。

4.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内部财务收益率不低于8%。 5.电站组件必须选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内厂家(见附件

3、

4、5)生产的产品、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

第四章 授信方案

第十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金额、实际融资需求量及已落实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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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应根据贷款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同时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收入来源(如财政补助资金等)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同期应与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产生的电费收入回笼周期相匹配,可采取按月、按季等还款方式,每年偿还本金次数不得低于两次。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

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的受理工作,申请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客户基础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征信资料、财务报表、资格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征信系统查询及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决议等。

(二) 授信内部审批资料,含授信业务申请书、授信请示、授信调查报告、授信业务申报意见表、授信申报事项基本情况表等。

项目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预审文件、土地(或屋顶)租赁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项目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经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皮肤文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并网接入意见等。

(四)担保资料,含保证人基础资料、保证人基本情况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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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贷款前不抽回资金,不计息且在出现一切风险的情况下放弃主张偿还的权利,则可接受其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借款人拟投资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参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权限审批。各行应按照(转)授权有关规定明确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

经营机构应根据项目贷款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并落实双人现场监签合同,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类合同的签署涉及抵押物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在相关文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经营机构岸规定落实担保手续及审批通知书中确定的其他条件后,报放款审核部门办理出账手续,放款审核部门要求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贷款支付

经营机构按照我行规定确定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

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按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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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光伏电站完工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同时重点了解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情况;

(七)关注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计划入电网,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八)关注项目运行后实际发电效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相当,如发电量差距较大,查明原因,如何采取技术补救措施;

(九)关注电网企业、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并汇入我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结清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押手续。借款人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前,未经我行同意,不得部分解除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江苏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14-0518)

2.《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 3.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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