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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廊坊市)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大市民都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严禁任何个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包装袋等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污物应于当日清运干净。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是指市区内下列对社会开放、人员活动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和特定区域:

(一)道路、小街巷

(二)各类广场、游园、停车场、市场、商场(超市)

(三)汽车站候车室,火车站候车室、站台,医院候诊室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

(五)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内部庭院及“门前三包”责任区

(七)居民小区、城中村和零散住宅群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各类建设工地

(九)城市出入口、铁路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可视范围等特定区域

(十)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城市主干道、繁华街道、广场、游园、城区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受市综合执法部门委托,负责对辖区内各居住区、街巷、单位、市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员,对街巷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可聘请义务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居住区、单位、市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区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有维护庭院内部及“门前三包”责任区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为公民活动提供健康的卫生环境,并应当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卫生保洁人员、保安人员具体抓落实的卫生监督管理网络。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监督、制止、纠正和向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将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和本《实施细则》辑印成册,编写“明白纸”等,由市区各单位、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发放,确保人手一册或一户一册。

第九条 市区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利用宣传画、宣传挂图、宣传橱窗、板报、展牌等,对本单位人员搞好宣传教育,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新闻单位应当配合搞好正反两方面的跟踪宣传报道,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十条 违反第二条规定者,按下列标准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50元罚款;

(二)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污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公民个人并处500元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规者,按第十条规定处罚标准的1—2倍加重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故意违规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

(二)随地吐痰后拒不承认,将痰迹送交市卫生防疫部门化验得到确认的;

(三)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后逃跑被追回的。

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规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但监护人视而不管的,按第十条规定对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规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规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区各单位由于监管不力,庭院内部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出现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是对违反第二条规定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可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实施,也可由卫生监督员实施。

第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督导组,对行政执法人员、卫生监督员履行监管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上岗执法应当佩带明显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少于2人。

对违规者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环境卫生监督证》,必须填写预定格式、有统一编号、盖有市综合执法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市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编号、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数额、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上缴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原定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场缴纳罚款但未带现金或所带现金不足的,可向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申请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需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违规者,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报警后,就近调集警力,半小时内抵达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加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管理的积极性,由市财政按其收缴罚款的50%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市财政按其收缴罚款的100%对有关追缴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由市财政按其收缴罚款的100%对有关出警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财政收费部门予以追缴。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监督员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取消委托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卫生监督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向违规者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所收贿赂追缴收归国库,行政执法人员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监督员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取消委托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处罚,无理取闹,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阻挠行政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市区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抓紧完善所辖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完善垃圾收集设施、垃圾中转站和公厕。

第三十二条 专职或义务卫生监督员的设立或聘用、管理、培训,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严禁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廊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委托的单位所设立的环境卫生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市区各街道办事处。由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对各居住区、小街小巷和辖区单位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卫生监督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员在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有关单位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市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员;

(三)辖区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

(四)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五)辖区单位离退休干部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在各居住区、小街小巷、单位等区域所设立的卫生监督员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

(二)具备相当于中等文化水平。

(三)经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上岗前,应当由所聘任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培训。

第九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执法证件或执法证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值勤时,应仪表端庄,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污物的通告》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和统一的法律文书和票据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监管员,负责所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不准脱岗、怠岗,不准以罚代管,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应于当日将所收缴的罚款上交监管员,不准私分、截留,或者变相私分截留。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委托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对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或乱施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取销其受委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卫生监督员不文明执法、不出示罚款票据、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卫生监督员法律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素质,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与各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计划由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后,由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一、培训时间

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法律培训时间的落实,不得走过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二)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

(三)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法律文书的制作

通过上述内容的培训,使卫生监督员基本掌握行政处罚相关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执法内容、程序,并能正确制作法律文书,确保依法行政。

(五)职业道德培训

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职业道德的教育,重点学习《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要通过培训,使卫生监督员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三、培训方式

以集中教学为主,自学、交流结合,务求实效。培训师资由各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专家担任。

四、培训效果的检测

培训结束后,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五、组织保证

为进一步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成立由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张富喜、副局长和街道办事处主管主任为成员的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协调小组,具体协调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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