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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篇 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由此,质量管理成效如何尤为重要,上至高层领导下到普通工人,人人都要重质量、抓质量,坚持出精品,减少直至杜绝不合格品、废品。在企业求生存、求发展、重质量的大气候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也就产生了。质量管理处罚条例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可缺的一部分,对保证整个生产经营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条例的执行范围为公司内从事设计、制造、采购、物流、检验以及其它管理有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由天海集团质量部组织实施,各部门自查、控制也以本条例为依据。

第四条 做好质量管理处理的统计工作,以此作为对部门领导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体系运行条例

第五条 全年内审,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主要不合格项每超一项,罚款1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次要不合格项每超一项罚款50元。(附表“各部门审核不合格项最高限额”);审核发现的任何不合格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日期和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一项罚款100元,对提交的整改措施连续3次退回重新制订的,每项处罚50元。

第六条 全年外审,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主要不合格项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次要不合格项每超一项罚款100元。(附表“各部门审核不合格项最高限额”)。审核发现的任何不合格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日期和要求整改的一项罚款100元,对提交的整改措施连续3次退回重新制订的,每项处罚50元。

第七条 认真积极做好客户评审的相关准备工作。因工作疏漏或没按照体系要求操作,导致评审不通过,视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配合审核人员认真开展过程审核,审核发现的任何不合格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日期和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一项罚款100元,对提交的整改措施连续3次退回重新制订的,每项处罚50元。 第九条 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开展体系工作所需资料,按照规定日期或与文件接受人的协议日期提交。每超1天罚款50元;所提交资料敷衍了事,不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公司体系文件管理,对有以下现象者依据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一) 各部门应及时上报所需发放的文件,文件发放申请单上的数量应与实际发放数量相一致。若所发文件与质保处文件发放记录不一致,对责任人每处罚款50元。

(二) 在进行更改文件的发放时,应向质量部文件管理员上交旧版本文件,不得有遗漏。若因此导致无效文件在现场流通,对文件持有人罚款50元。

(三) 文件更改或临时更改应按程序/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更改。没按程序更改对文件更改者罚款50元;临时更改到所规定期限(90)天未做正式更改,对更改人罚款100元。

(四) 文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文件,不得随便乱放、乱划、损坏、丢失。文件乱放、乱划或损坏的罚款50元,文件丢失每份罚款100元。

(五) 保证文件受控。未经文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多复印任何受控文件。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按期如实汇报质量目标执行情况,并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日期上交《未完成质量目标的纠正措施》。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资料虚假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500元;对质量目标需整改项目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罚款100元。措施不得力,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需重新制定,否则罚款200元。整改日期必须按期完成,每超一天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参加管理评审,如实汇报本部门年度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资料准备不及时、不充分罚款50元,资料准备不合乎要求又拒不改正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支持QIP(持续改进)工作,配合持续改进小组成员实施持续改进。不按要求申报QIP项目,罚款50元。不配合每次罚款100元;执行不力、不认真、敷衍了事,罚款50元;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罚款100~500元。

第十四条 生产件批准过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产品若发生更改(过程更改/产品更改),应及时通知之PPAP员,以便评审PPAP文件,并对文件做出相应的处理。通知不及时或不通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组织评出“体系运行最优单位”,奖励500元。

第三章 公司计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计量室,实施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各部门对计量器具应遵循以下条例:

(一) 计量器具采购及时。因此耽误生产酌情罚责任部门50~500元。

(二) 按规定购买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私自购买,每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 购买的检测设备,需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没经检定私自使用罚款100元。没办理相关手续罚款50元。

(四)

量具使用部门没及时向计量室送检,导致计量器具/检测设备超周期使用,超周期1天对量具使用部门罚款50元。

(五)

按规定使用和保养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如因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力造成量具失准或报废,对使用人处以量器具两倍价值的罚款。

(六) 丢失或损坏计量器具/检测设备要主动上报。不主动上报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并对丢失或损坏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的责任人处以设备价值的两倍罚款。

(七)

自制量具或购买的量具,应到计量室办有关手续。如无手续私自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八) 已封存/报废的设备,禁止私自使用。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九) 标识丢失或损坏要及时申请更换。发现无标识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章 质量信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外部及内部质量问题信息应严格按以下执行(具体信息处理程序请参看《质量信息处理作业指导书》。

(一) 信息反馈应及时、完整、准确。因反馈不及时、完整延误问题解决,每次罚款50~500元;反馈问题不准确,严重偏离事实影响问题的解决,每次罚款50~500元。

(二) 参与质量分析会,认真制定措施, 质量分析会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必须指派科长、主管人员参加,否则一次处罚100元。相关部门经理连续5次未参加需要参加的质量分析会,部门负责人处罚200元。不按时参加每次罚款100元,不积极主动分析提出解决措施逃避责任者罚款50元,措施执行不力,延迟一天罚款50元,没按规定完成者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车间必须每日公布车间质量状况,具体事项按以下条例执行:

(一)

每日由操作工、班长、检验员填写《车间质量状况日报表》,不填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填写不及时,耽误公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二) 填写、签名完成后交车间统计保存,车间统计必须在次日中午前将各班质量状况在车间展示板上张贴公布。如因统计失职造成没有按时公布,对车间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车间统计应汇总质量状况日报,如实填写每月质量报表,并在每 月5日前把本车间上月的产品质量状况报至质量部。报送超期每1天罚款50元。所报数据应真实、全面,应包括:生产量、最终废品量、生产过程中的废品量、返工量等及报表中所要求的其它内容。报送不正确、不完整的罚款50元,内容有虚假现象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以下过程/活动中所需整改的问题应在一周内协助审核人员认真填写《5步法整改措施报告》或《产品审核不合格报告》,并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相关的过程/活动为:人员审核、产品质量优先减少计划、避免重复发生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

1.轻微质量事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废品,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废品,损失金额在1000-10000元。 3.较大质量事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废品,损失金额在10000-30000元。 4.重大质量事故:因产品不合格造成用户质量索赔,索赔金额在30000元 以上者。

(二) 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处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如整改不力使同类问题重复发生者,对当事人加倍罚款。

1.质量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有发现事故隐瞒不报者,发现一次 罚当事人500元。

2.职能部门有权对轻微质量事故条例规定给予处理,无法明确处理意见的,组织质量事故仲裁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轻微、一般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承担损失金额的50%-100% 。工程放行人员(如有工程放行造成质量事故)和责任检验员(如检验人员未检验出来)应共同承担直接责任者罚金的二分之一。

4.对于较大、重大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损失金额30%-50%,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工程放行人员(如有工程放行造成质量事故)和责任检验员(如检验人员未检验出来)应共同承担直接责任者罚金的二分之一。

5.质量事故产生的废品,应立即与合格品隔离,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三) 处理质量事故的组织:

1.质量事故仲裁小组为处理质量事故的组织,负责质量事故的确定、相应处罚措施及其它未尽事项的解决。(轻微质量事故可由职能部门根据质量事故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2.质量事故处理由质量事故仲裁小组执行,小组成员为: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质量部部长、工程部部长、企管办主任

组 员:生产部部长、各车间主任、质保科科长、质控科科长、质量组长

第五章 注塑产品质量控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注塑工序

(一)

产品进行生产时,操作工应向工序检验员提供末件样件,如没有末件样件,操作工应通知检验员。同时对模具保管员罚款20元。

(二)

操作工调试模具自检合格后,向工序检验员提供3模样件,工序检验员首件检验合格后,把首件封样、护套模具运行卡交操作工,进行正式生产,如没有首件认可进行生产对操作工罚款50元。

(三)

正常生产时,操作工应有:设备点检表、作业指导书、注塑工艺卡、工艺参数检查表、交接班记录、周转卡、护套模具运行卡、首件样件、控制计划,如缺一项罚款20元。

(四) 操作工应认真填写所要求各项表格,如填写不认真、不规范罚款10元。

(五)

操作工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自检项目包括:(1)模腔号码,(2)公司标记,(3)孔位编号,(4)毛刺,(5)未注满,(6)断型芯,(7)焦痕、流痕、缩坑,(8)变形、变色,(9)拉白等项目。

(六)

操作工自检时应参照首件样件进行生产。如发现与首件不一致的地方,应通知当班检验员,并停止生产。如操作工因未自检造成产品成批报废,操作工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七) 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隔离并主动挑件,挑完后填写记录,放入周转箱,没有挑件记录罚款50元。

(八)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不得随意处臵,不经检验人员认可而随意处臵不合格品,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九) 操作工弄虚作假欺骗检验员,罚款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十) 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进行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工艺,生产工艺不符合工艺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一) 操作工必须使用有合格标识的原材料,否则罚款50元。

(十二) 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 (一)至(十一)条款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下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十三) 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整形工序

(一)整形工在挑件时必须认真比较型芯及外观,所挑产品必须为100%过目,不按规定进行挑选,发现一次对整形工罚款20元。

(二)整形工挑选的内容包括:(1)模腔号码,(2)公司标记,(3)孔位编号,(4)毛刺,(5)未注满,(6)断型芯,(7)焦痕、流痕、缩坑,(8)变形、变色,(9)拉白。

(三)整形工挑选产品经检验员检验,发现有缺陷(5)、(6)、(8)、时需进行100%返工,返工完毕后放入返工区,以上缺陷返工两次以上罚款20元。

(四)整形工挑选产品经检验员检验发现缺陷(6)、(5)时对整形工罚款20元,并令其返工。

(五)整形工返工产品必须为100%返工,发现弄虚作假者,罚款100元。

(六)整形工返工产品连续两遍仍然有缺陷的,对整形工罚款20元。

(七)整形装完后,在合格证正面写上本人编号,若漏写,罚款5元。

(八)整形工每袋产品必须放合格证,并且符合数量,若数量不准确每多一件或少一件,罚款5元。

(九) 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 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 (一)至(九)条款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下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第二十四条 注塑检验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联合评出一名“注塑产品质量标兵”,公司奖励100元。

第六章

冲压产品质量控制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冲压工序

(一)上模具时,模具工应向工序检验员提供末件样件,如没有末件样件,模具工应通知检验员。同时对模具保管员罚款50元。

(二)模具工调试模具自检合格后,向工序检验员提供10件样件,工序检验员首件检验合格后,进行首件封样。如没有进行首件认可即生产,对操作工罚款50元。模具工如未认真自检,直接送检。罚款50元。

(三)正常生产时,操作工应有:设备点检表、作业指导书、冲压工艺卡、交接班记录、周转卡、首件样件、控制计划等相关文件。如缺一项罚款20元。

(四)操作工应认真填写所要求各项表格,如填写不认真、不规范罚款10元。

(五)操作工应对每盘件进行自检,每盘进行首中尾检验,每次不少于2件,并将产品件缠整齐且松紧适中,否则罚款10元。

(六)操作工自检内容:自检尺寸、结构是否符合图纸、有无裂纹、毛刺及压边大小、压筋是否清晰、厂标分类代号是否清晰、正确。自检外观应参对首件样件,如与首件样件不一致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工序检验员。自检尺寸不合格必须停止生产并通知工序检验员,否则罚款100元,并依据质量事故处罚条款承担由此造成的废品损失。

(七)操作工必须正确填写周转卡,,填

写有误、不完整或无周转卡者罚款20元。

(八)操作工弄虚作假欺骗检验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九)自检表必须由班长收齐签字后交专检,上交质量部存档。若缺少自检表按未检处理,对操作工罚款50元。

(十)操作工应使用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并自检材料与图纸相符。否则罚款50元。并依据质量事故处罚条款承担由此造成的废品损失。

(十一) 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 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 (一)至(十一)条款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下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第二十六条 整形工序

(一)整形工挑件时,必须认真看外观,所挑产品必须100%过目,对于不按规定挑选者罚款10元。

(二)挑选内容包括件花、刺低、压筋、厂标、分类代号、尾部异常、压痕等。

(三)返工产品必须100%返工,发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元。

(四)连续返工两遍仍然有缺陷的罚款20元。

(五)整形工在合格证、周转卡上填写自己的编号,否则罚款10元。

(六)每袋单件产品必须放合格证,且符合数量,否则罚款10元。

(七) 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八) 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 (一)至(七)条款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第二十七条 冲压检验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联合评出一名“冲压产品质量标兵”,公司奖励100元。

第七章

线束产品质量控制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线工序

(一):生产操作员应按工艺卡、目视图(即:下料工艺卡、下线压接辅助工序周转卡、作业操作卡)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和相应罚款条例如下:

(1)、自检内容:导线和所穿辅助作业材料贴有合格证、导线的种类、颜色、截面积、导线长度、剥头长度及穿辅助作业材料规格均与要求相符。首检时每漏检或错检一项罚款10元;中间、完工检验每漏检或错检一项罚款15元;流入下道工序罚款20元。 (2)、对于穿辅助作业工序时出现的穿不到位或个别漏穿、下线时导线断铜丝、线芯氧化或绝缘皮破损、线号(或看板号)、记录写错,剥头未包扎,首检时每错检一项罚款5元;中间、完工检验或流入下道工序每错检一项罚款10元。

(二)、未经检验认可擅自生产或转序的产品,对操作员罚款50元,如造成批量报废,需承担废品损失额。

(三)、产品合格后需放到相应的区域,否则罚款10元。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压接及辅助工序

(一)生产操作员应按工艺卡(即:下料工艺卡、下线压接辅助工序周转卡、作业操作卡)、目视图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和相应罚款条例如下:

(1)、自检内容:端子型号、导线、压接外观、打卡方向、共压数量、拉脱力、包口、烤热缩管外观、电焊外观、绑线、开口尺寸、操作导致的导线破损、端子变形等,首检时每漏检或错检一项罚款10元;中间、完工检验每漏检或错检一项罚款15元;流入下道工序罚款20元;造成客户反馈罚款100元。

(二)员工应正确填写周转卡或记录,字迹要清晰,无涂改现象,对填写不认真罚款10元。

(三)、未经检验认可擅自生产或转序的产品,对操作员罚款50元,如造成批量报废,需承担废品损失额。

(四)、端子漏压,流入下道工序,一个罚款5元。

(五)、操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罚款50元。

(六)、产品合格后需放到相应的区域,否则罚款10元。

(七)、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预装、总装、总检工序

(一)装配工应按图纸和工艺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检,出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元,自检内容如下:

材料标识、线色、线径、尺寸、线在护套中位臵、端子是否到位、附件方向、分支方向、自锁、包扎外观、部件漏按、操作过程造成线皮损失、端子变形等技术要求。

(二)、总检工序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执行,导通合格后贴线束标签,提前粘贴或标签错误,罚款10元。附件型号、方向、位臵安装错误或漏按一处1元。外观检验未认真点检,每出现一处罚款20元;造成客户反馈对装配、检测及外观检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三)、若在总检发现有漏冲件,而在装配工序没有发现并及时解决,对装配责任人罚款50元。

(四)、总检导通率要求100%,漏检一处罚检测工100元

(五)、装箱时严格按照包装工艺,核对合格证内容与实物相符,否则罚款20元;造成客户反馈罚款100元。

(六)员工填写周转卡时要正确完整;填写记录时要真实完整,否则罚款10元。。

(七)、返工产品必须100%返工,对弄虚作假行为,一次罚款50元。

(八)、未经检验认可擅自生产的产品,对操作员罚款50元,如造成批量报废,需承担废品损失额。

(九)、对于需要周转的产品,需检验员在周转卡上盖章确认,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否则罚款10元。

(十)、对于不合格品应及时悬挂跟踪卡并在工艺或文件指导下返工,否则一条罚款10元。

(十一)、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检验员责任

(一)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线束产品质量控制所有条例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批量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前道工序操作人员与检验员罚款比例1:1.5,后道工序操作人员与检验员罚款比例2:8 第三十二条 线束检验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联合评出一名“线束产品质量标兵”,公司奖励100元。

第八章

电镀车间质量控制条例

第三十三条 操作工在进行生产时必须按工艺文件执行,如不按工艺要求执行而造成酸洗表面麻点、花纹等现象,对操作工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电镀链件时,操作工要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做好监控记录。如因不执行生产工艺而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按厂质量事故处罚条理处罚外加罚1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镀链件时,卷件操作工如把坏件、扭件缠进链盘中,每发现一盘罚款50元。如造成产品报废,按产品价值的30%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电镀质量控制所有条例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第三十七条 电镀检验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联合评出一名“电镀质量标兵”,公司奖励100元。

第九章 入厂检验控制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采购部应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采购产品,确保到货产品质量满足工程技术要求, 连续三次发生重复性质量问题,对采购部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对受检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入厂产品进行质量控制。 (2) 检验员按相关检验指导书对产品检验,对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等职责,使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给以50至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若检验不合格而签让步接收单的产品,经工程部\\质量部两位经理签字后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 产品入厂检验每季度评出“SQE质量标兵”,公司奖例100元。

第四十三条 发货检验控制:凡未经发货检验员同意发货的产品发货(如限发产品),如出现质量反馈或退货现象,视情节轻重,按质量事故条款对物流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分剪包装或更换时,出现标识或数量错误,有相关人员发现或反馈及退货者,视情节轻重,给以物流部相关人员50至100元罚款。

第十章 装配产品质量控制条例

第四十五条 组装工序

(一) 生产开始时操作工必须先按图纸自检后方送检验员专检,否则每次罚款10元。

(二)自检内容包括:各零部件是否有绿色合格证,其描述与装配工艺卡或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并装配后的状态与装配工艺卡或图纸相符,每缺检一项罚款10元。

(三)没经检验擅自生产的产品,如造成批量报废,除罚款废品损失额外,一次再罚款50元

(四)巡检发现的不合格件,操作工应及时进行全部返工。发现以次充好,以废充好现象,一次罚款50元。对于自冲件切口尺寸不合格必须停止生产并通知检验员,否则罚款50元。

(五)操作者应正确填写周转卡,字迹要清晰,无错写及涂改现象,对填写不认真罚款10元。

(六)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剪剥/压接工序

( 一)操作工在剪剥/压接前应先按下线表进行自检,否则一次罚款10元。

(二)自检内容包括:导线是否有合格证、导线种类、颜色、线芯是否有氧化,拉脱力是否达到、铜件包不严铜丝、带刺铜件不包头等。漏检一项罚款10元。每缺检一项罚款10元

(三)剪剥/压接完工后,导线两端剥头用包头布包严、缠紧,否则罚款10元。

(四)操作者应正确填写周转卡,字 迹要清晰,无 错

写 及 涂改现象,对填写不认真罚款10元。。

(五)没经检验擅自生产的产品,如造成批量报废,除罚款废品损失额外,一次再罚款50元。

(六)在生产过程中,要按作业指导书自检, 巡检发现的不合格件,操作工应及时进行全部返工。发现以次充好,以废充好现象,一次罚款50元。

(七)每种线必须交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转序,并放到相应的区域 否 则罚款10元。

(八)产品检验不合格,工程技术人员应慎重工程放行,因工程放行造成下道工序(包括外部客户)抱怨、退货或/和客户索赔,对工程放行人员按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检测工序

(一) 生产开始时操作工必须先按装配工艺卡及导通表自检,否则每次罚款10元。

(二)自检内容包括:标准样件采点对比,导通表软硬拷贝点对比,检测标签正确填写,如有要求,必须填写相应记录,否则每次罚款10元。

(三)检测点数/件数覆盖率100%,漏检一处/件罚检测工100元。

第四十八条 包装工序

(一)包装工包装的产品须为有合格标识的成品,否则罚款10元。

(二)包装工严格按照包装工艺,包装方式与工艺相符并合格证与实物相符,否则罚款50元。

第四十九条 检验员责任

(一)检验人员对本班、本工序产品质量负责:(1)检验员对装配产品质量控制所有条例具有执行权。 (2) 检验员除按相关检验指导书进行产品检验外,必须时刻监督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对不按规定正确操作的操作人员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连续两次发现不按规定操作的处罚200元,并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3) 检验员因未实施或未良好实施检验、监督、指导等职责使本班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外部客户处,承担操作人员罚款金额150%。

第五十条 装配检验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联合评出一名“装配产品质量标兵”,公司奖励100元。

第五十一条 所有检验员连续三个月不出现质量反馈或质量抱怨,公司酌情奖励50至100元。

注:与本章条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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