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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事故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事故预防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农机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拥有量大幅增长,农业机械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也必将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但是,随着农业机械的大量增加,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突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就拿我市说,农机交通事故能占整个交通事故的10%以上,另外,在农田、场院、机耕道路以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政府下发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规章、文件,这就为各级农机部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就目前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存在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难的现象,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主要存在于拖拉机管理,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因目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担负着拖拉机监督管理的任务,而国家也没有出台农机监理行政法规,从而导致农机监理机构执法难、难于执法的现象产生。

二是由于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体制不顺,使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体制五花八门,特别是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虽说是事业单位,但大部分都是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我市4个县级农机监理站,3个是差额、1个市自收自支,工资、经费难以保证,从而严重挫伤了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此而影响农机监理业务的开展。

三是农机监理队伍人员不足、设施装备条件差,农机监理人员和装备与管理的对象比例严重失调,就拿我市四个区县来说,负责20余万台拖拉机和30多万台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4个区县农机监理站仅有农机监理人员50人、13台农机监理工作用车,很难适应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加之拖拉机和各类农业机械都分布在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给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很难完成所担负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四是由于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导致大批农机手安全生产常识、技术操作水平差,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遵纪守法、自觉服从管理,从而出现大量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章违法作业现象,我市70%以上的机手没有接受正规培训,技术操作水平低下,这就为农机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来看,要抓好农机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就必须从体制、机制、源头上来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不适应的突出问题,才能有利于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执法主体管理职权授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没有明确农机监理机构是否是执法主体。我省出台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也只是明确了农业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权由农业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又没有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和执法地位。但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因此,农机监理机构无权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权,所以,要使农机监理机构担负起以拖拉机管理为主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重任,必须明确其性质和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体制,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范围

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就是说农机部门只有宣传教育、发牌发证、检验审验三项权利,而没有授予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只有许可发放权,只是行使拖拉机“车管所”的职能。却把拖拉机的违章处罚、事故处理的许可监督权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许可发放与许可监督的脱节。农机部门只准许发牌发证而没有监管处罚权,有责无权,这样使农机监理机构根本无法去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管理。这也不符合国家《立法》“权责一致”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此,为使农机监理机构做到“权责一致”,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应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驾驶人考试发证、安全技术检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许可范围,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

为适应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首先应理顺农机监理机构体制,健全并完善各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特别是应加强区县、乡镇、村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应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定岗定编,以解决基层农机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对农机监理队伍的规范化培训教育,重点从业务职能、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法律法规观念和执法能力,使之更好地适应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三是加大对农机监理装备的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大农机监理收费用于装备投入的比例,以增加和更新农机监理装备,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备的物质装备和工作条件,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农业机械是广大农民重要的生产工具、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广大农民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相对低下,法律法规意识和观念淡薄,只知使用的重要性,不知安全的重要性,这是造成诸多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加大对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一是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技能教育,帮助农机手熟悉农机构造,掌握使用维护知识和简单故障排除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农机手的考核工作,提高农机手的驾驶、操作技术,增强他们对复杂作业环境的应变能力,为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帮助农机手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清违章操作的社会危害性和发生农机事故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使他们提高守法的自觉性,自觉地为农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认清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针对农业机械作业特点,加强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加大对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专项整治,做好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工作,确保投入生产的农业机械处于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查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农机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依法追究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制度,为农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以上阐述是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只有做好以上工作,才能落实好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各类农机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使农业机械真正成为农民致富的好帮手,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发展农村经济重要手段,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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