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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大代表产生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机密;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县、乡、市辖区一级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自治州、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任期为5年。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已无三年的概念。

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依据: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以下还有正式代表候选人见面活动和正式选举流程等内容。待以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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