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合同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嘉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_ 联系人:联系地址:_金钟路68-3#6楼_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监护人姓名:________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与肖像人的关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 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2012年期间,由甲方组织拍摄的含有乙方肖像的照片)授予乙方有限使用。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
三、肖像使用期限不固定,即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所拍摄的照片,均可由甲方终身使用。
四、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上述第
一、第
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甲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乙方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含税)。
五、甲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肖像权使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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