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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致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房屋出租人:你们好!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每位出租房屋房主都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税款。请出租房屋的房主自觉依法到朝阳区地税局——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个人房产税代征点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

一、个人出租房屋纳税须知

1、出租人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领取《完税证》和专用发票。

2、出租人纳税日期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日期为准。

3、征税期限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期限为标准,税款以居民出租自有住宅的租金收入的5%综合税率计征。

例如:张某把自家住宅出租给李某,《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每月租金2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年应缴纳房产税:2000元×12月×5%=1200元

4、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依据,或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租金标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二、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租金收入不报(如以借住为名的)或申报不实的,以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法定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依法租赁、依法登记、依法纳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阖家幸福,工作顺利。

办理地点:朝阳区安苑北里21号楼 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一层为民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8:00

办理电话:64937535 64974466转8134联系人:赵丽刘婧

朝阳区地税局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代征点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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