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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系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公开、公平、公正、优生优荐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五条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实行\"在预分配计划指导下,交通行业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毕业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

第六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校、本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牢记\"诚毅\"校训,爱国爱校,自律自强。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由学生处、教务处、社科部和各学院(系)共同负责,学生处负责总体规划,教务处负责教学安排,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三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采取上下结合,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双选\"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泽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 1

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以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要按照上级毕业生基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象选择活动,毕业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就业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派遣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审批表,须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作为学校编制建议就业计划的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资格和船员标准的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生源地是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广西、云南、西藏等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生源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生源地区就业的,须事先征得生源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师范类毕业生在优先满足生源所在地(市)各类学校的需要后,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双选就业的毕业生比例按福建省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师范类毕业生因家庭特殊困难(指父母户口变动且身边无子女)等情况,可允许一个子女回父母所在地普教系统任教。父母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地市支援山区从教25年以上,也允许一个子女回原籍普教系统任教。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输类专业非船员标准的毕业生,按陆上专业毕业生就业办法就业,毕业证书注明\"陆上方向\"。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当年4月20日前仍未落实单位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政府部门协助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收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必须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缴纳水上运输类专业培养费。

第二十四条 报考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在签定协议时必须注明,并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否则,因上述原因未能履行协议者,按违约处理。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硕士或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二十五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村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4月30

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落实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休学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福建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⒈ 凡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⒉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⒊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或因表现差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⒋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接收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审批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学院(系)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校、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或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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