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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股东的出资分析

1、股东的出资绝对不能是劳务。这也是公司股东与合伙企业投资人出资方式上最为关键、显著的区别。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其劳务作为出资的。

2、注意区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与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法律、行政法规强行规定的、必须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否则就不能导致公司的成立;注册资本则往往会高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绝不会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打算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并且经工商局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有限公司宣告成立了。此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

3、注意区分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就需要实际缴纳到位的资本,这也是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之一;认缴资本是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总额,由各股东认缴后,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到位的资本。

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以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注意区分股东出资不足、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责任。 出资不足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发起人出资不足,则其他发起人还应与该发起人一起连带承担上述责任。 出资不实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股东出资确认书

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案例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出资——公司法
《股东的出资——公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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