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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教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更有效地规范学校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现结合学校实际,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与运作事项,校长办公会须在董事会章程授权范围内研究决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学校校长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重要体制机制调整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七)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组织处理和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二)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2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一般须将供讨论决定的意见、计划或方案及其政策措施等材料,提前1-2天交与会人员阅看,以便准备有关修改、完善的意见;必要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或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事先作出决定或有影响集体决策的言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必要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学生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特别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董事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3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照校务公开或党务公开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经过研究,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在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

(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必要时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意见、结论、交办事项和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参照《江海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学校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校长办公会议,必要时须提请董事会研究决定。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意见、结论、交办事项和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校长提出;

(二)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意见、结论、交办事项和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调研论证,对资金使用项目、金额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确认;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意见、结论、交办事项和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及时向牵头人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校务公开或党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六章 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依照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先进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学院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 5 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董事会、上级党组织、纪委及行政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长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校长或董事会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江海学院网OA系统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不认真、不积极履行职责,致使决策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一)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二)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凡此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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