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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一、反洗钱的内容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一般行为表现是:第

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

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

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

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 二)反洗钱的现状

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在被处罚金融机构中,除3家仅涉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违规问题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或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但是,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比如说自我洗钱和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刚才才通过了一读,在这个阶段单位犯罪已经写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这样就会扩大犯罪主体,以前《刑法》312条只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够通过对单位也可以依据312条进行处罚,处罚的范围也就有所加大。自我洗钱是说一个犯罪人是上游犯罪的人能不能再定一个洗钱罪,因为这些上游犯罪常常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犯罪,而这种犯罪常常会把自己的钱再去隐瞒、转移甚至再投资,投资之后可能还会产生收益,甚至用来炒股、做房地产业会产生收益。 现在的法律对后面这种行为并不认为它是洗钱的,没有加入这部分的惩罚。对目前的洗钱行为都是对第三方进行的处罚,也就是说你替别人洗钱,另外一个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你为他提供账户是要犯洗钱罪的,自己贪污受贿的钱去清洗是不是算洗钱罪在我们国家还有些不同的看法,而在国际上这种行为是要被处以洗钱罪的。这是我国的法律上需要改善的地方,这样才能对上游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增加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及进一步明确、完善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的有关机制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考虑将洗钱犯罪主体扩展到单位,司法机关也正在研究对洗钱犯罪规定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和配合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推动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2]

我国居民普遍有现金交易的习惯,对此既要尊重历史和现实,又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因此要综合运用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各种手段,理顺现金流通中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出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需要,从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管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单笔或单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必须识别客户身份,防止匿名或假名交易。

关于大额现金交易制度虽然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不够的,国外对大额现金交易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和我们不一样,我们的商户都喜欢用现金,认为用现金交易比较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较安全,而在国外实际上是很怕用现金的,用卡和支票交易都很方便,而且也很安全,如果你的支票是空头支票,你可能会受到很严的处罚,但是你用大量现金交易,商店老板就会觉得你的现金有可能和逃税或者来源不明和犯罪收益有关系,他们也怕受牵连,所以有很多商店说你要用大额现金别在我这儿买,你要能刷卡就刷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社会风气,谁都不用大额现金,携带大额现金也被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有些怪异。[3]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来完成洗钱的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始终处在反洗钱第一线,是反洗钱的主要阵地。洗钱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威胁国家信用与安全。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操作难点。在国内外洗钱活动猖獗及相应的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与合作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国家金融乃至世界金融安全与稳定,确实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运行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因素

1、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

一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

2、反洗钱内控制度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既是一个专项制度,又必须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内控制度融为一体,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3、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执法者在反洗钱过程中对已经获取的信息,也应遵循有关法规为客户保密。但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

4、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一致的关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目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上所说的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4]

5、单独行动与整体联动的关系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中,跨境、跨行业洗钱逐渐成为洗钱行为的一个新趋势,这就决定了反洗钱工作如果由单个国家或单个银行机构来行动,是很难奏效的。商业银行不能孤立作战,要建立本行内部各机构之间、本行部门之间、本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本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联系,形成有效互动,经常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和信息,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监测工作。[5]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所以银行尤其不愿意率先采取反洗钱措施而导致客户流失。他们互相观望,行动迟缓,同时有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侥幸心理。

2、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一不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4、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与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一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洗钱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对企业经济活动规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实反洗钱措施。

5、人民银行监管机制中没有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

一旦查出洗钱金额,按照我国现有程序先是冻结,后是上缴国库,商业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这种在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缺失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受到挫伤,降低反洗钱机制的效率。

6、反洗钱监测系统科技手段不先进,自动洗钱识别系统急需开发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自动的可疑支付交易电子识别系统,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无业务综合系统或业务综合系统落后,在无法实现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提取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报,工作量大。[6]

三、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

1.统一内部全员思想,提高反洗钱认识 一是必须充分认识到反洗钱是法律的理念。人民银行出台的反洗钱法规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人行法规中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反洗钱是法律的观念,遵守人行颁布的“两法一规”,并用它指导反洗钱工作。二是必须树立按人行“两法一规”指导经营的理念。日常经营中必须自觉符合“两法一规”的要求,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好义务,不从事不正当竞争,不从事妨碍反洗钱义务的活动,在充分了解和掌握“两法一规”的情况下,还要善于利用它来为日常经营服务。

2、配合有关部门营造全局性反洗钱环境

一是积极参与加快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为构建具有权威性、全局性的反洗钱法律保障体系,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二是一方面积极参与加快反洗钱组织建设,构建反洗钱共同体,并通过这个共同体,密切与全社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做到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堵住漏洞,消灭盲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完善自身内部反洗钱工作组织建设,统一协调好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配备好相应数量的人员,保证必要的条件,加大培训力度,着重增强临柜人员反洗钱能力,从而在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积极参与加快反洗钱软件和系统研发。

3.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反洗钱管理 当前,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风险的积聚和释放,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大敌。依靠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结构,来管理、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显而易见是艰巨的。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制度体系不配套、且陈旧老化的局面,改变有制度不能遵守、违反制度不受应有追究的不良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体系,按国际惯例和规则来规范业务的规程,形成有效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围。

4.以反洗钱要求为准则,清理现行业务规则

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规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决定、实施细则等制订的,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反洗钱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需要按反洗钱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废止或修订,制订新的适应反洗钱要求的金融法规,填补反洗钱立法的空白。

5.建立法律保护屏障,强化网上银行业务监管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经济成为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特别是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新领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入世后建立竞争的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样,这也成为洗钱犯罪首选渠道。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尚未有相关的立法来规范,如何保障网上银行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减少或预防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是国有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制订规范的网上银行服务电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加强和完善电子支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的有效的监管,以期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第三,通过人总行与社会相关部门联合,共建金融认证中心体系,对客户的数字、数字签章、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可靠。第四,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如存取款现金数额和频率与客户本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不符的交易、在某一时间内将现金分散存入集中支取或集中存入分散支取的交易等,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公安部门立即介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对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汇总结算、银行卡结算等进行管理,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反洗钱的敏锐度,提高反洗钱的时效性、准确性。[7]

6.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反洗钱能力

高素质的反洗钱员工队伍,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对反洗钱人才的集聚、开发和运用。以知识为基础的反洗钱人才是国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关键性要素。因此,不断提高员工反洗钱技能、经验、专长和知识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基础。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反洗钱人才,尤其是临柜人员反洗钱能力的开发与运用。一是加快员工反洗钱培训教育步伐。国有商业银行应依托自身的教育机构,将员工反洗钱培训与人才选拔结合起来,不断“孵化”出高素质的反洗钱员工。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创新用人机制,使一批优秀的反洗钱人才脱颖而出,以此构筑国有商业银行反洗钱人才高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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