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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9: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001年11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按照长江三峡工程“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为做好二期蓄水前移民工程验收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遵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二期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大纲。

1.2 验收工作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以下简称二期移民验收)由国务院领导。分别由三峡库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国务院组织终验。

1.3 验收原则

二期移民验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标准、方法统一,确保质量和进度的原则。

1.4 验收重点

二期移民验收属三峡移民工程阶段性验收,重点对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进行验收;对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淹没涉及且分年投资规划中要求2002年底前完成复建任务的迁建项目进行验收。

1.5 单项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三峡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1〕14号)和《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峡移发计字〔1999〕117号)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为二期移民验收做好准备。

1.6 地质安全评价

二期移民验收工作开展之前,应突出重点地对本次验收涉及的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移民迁建区域进行地质安全评价,委托国土资源部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工作大纲,由国土资源部另行颁发。

1.7 验收依据

1.7.1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1.7.2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湖北省、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专题报告》;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县(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规划调整、设计及变更文件。

1.7.3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移民开发局有关三峡库区移民管理规定及办法。

1.7.4 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的清库指标复核成果。

2 验收范围、时间及分类

2.1 验收范围

坝前135米接20年一遇回水淹没涉及的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秭归、兴山、巴东等4个县(区);重庆市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忠县、石柱、丰都、涪陵等8个县(区),以及上述县(区)域内淹没涉及的非县(区)隶属的单位、企业。

2.2 验收完成时间

验收完成时间以提交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根据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自验报告应在2003年1月底提交,初验报告应在2003年3月中旬提交,终验报告应在2003年4月底提交。

2.3 验收分类

二期移民验收分为库底清理,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市、县城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等9大类。

以上各大类的档案,按照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办字〔2000〕61号),进行检查。

3 验收组织和程序

3.1 验收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国务院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简称国务院验收委员会),领导这次验收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两级相应的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县(区)验收委员会)。各级验收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级验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分类验收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工程验收的日常工作,分类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分类验收。

下级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上级验收委员会备案。

3.2 专业项目复建类验收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隶属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移民管理机构进行验收,提出行业验收报告。

3.3 分类验收程序

县(区)验收委员会根据本大纲规定的移民工程验收分类要求,组织分类自验,并在分类自验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县(区)自验报告,由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

县(区)地域内非县(区)隶属的单位、企业,由其隶属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大纲要求组织自验,自验报告报省(市)验收委员会。

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由省(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组织自验,验收成果报省(市)验收委员会。

档案检查由省(市)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组织自检。

3.4 省(市)验收程序

3.4.1 省(市)验收委员会根据县(区)验收委员会的自验报告及初验申请,按照本大纲规定的移民工程验收分类要求,组织分县(区)初验,编制分县(区)初验报告。在分县(区)初验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省(市)初验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验收委员会提出终验申请。

3.4.2 二期移民验收涉及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大纲要求

组织初验,并向国务院验收委员会提出终验申请。

3.5 国家验收程序

根据省(市)初验报告和终验申请,国务院验收委员会按照本大纲规定的移民工程验收分类要求,组织分省(市)终验,编制分省(市)终验报告,在分省(市)终验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全库终验报告。

3.6 自验工作程序

3.6.1 召开预备会议。传达有关验收工作文件,听取县(区)移民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介绍,成立县(区)验收委员会及分类验收组,布置自验工作;

3.6.2 听取有关二期移民搬迁、库底清理及安置区迁建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3.6.3 按本大纲规定的移民工程验收分类及其验收要求,对本次验收涉及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提出分类验收报告;

3.6.4 召开分类验收汇报会议。听取各分类验收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编制县(区)自验报告;

3.6.5 召开验收总结会议。讨论通过自验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6.6 县(区)自验报告和初验申请在自验报告通过后10日内送达上级验收委员会。

3.7 初验工作程序

3.7.1 召开预备会议。成立相应的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及分县(区)验收组,研究布置验收工作;

3.7.2 按本大纲规定的移民工程验收分类及其验收要求,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分县(区)验收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编制省(市)初验报告;

3.7.3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初验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7.4 初验报告和终验申请自初验报告通过之日起10日内送达上级验收委员会。

3.8 终验工作程序

终验工作参照初验工作程序进行。

3.9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及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签字认可,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不同意主任委员的裁决意见时,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10 问题的整改

各级验收委员会应对本级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客观评价,提出整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4 分类验收内容

4.1 库底清理

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及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

4.2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

淹没线下分户搬迁与补偿资金兑现,移民建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生产安置及土地补偿费使用。

4.3 城市、县城迁建

淹没线下居民及单位搬迁与补偿资金兑现,迁建用地规模控制,占地移民搬迁与安置,基础设施 建设,房屋复建。

4.4 集镇迁建

淹没线下居民及单位搬迁与补偿资金兑现,迁建用地规模控制,占地移民搬迁与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复建。

4.5 工矿企业迁建

淹没线下可搬迁实物的搬迁,迁建方式,补偿资金兑现或企业厂房复建,受淹住宅复建。

4.6 专业项目复建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输变电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站等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4.7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与监测,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

4.8 文物保护

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

4.9 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4.10 档案检查

各大类档案应完整、准确、及时、安全。

5 验收方法和评定标准

5.1 自验、初验、终验验收工作方法

5.1.1 自验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行业验收的基础上,对本次验收范围的县(区)移民工程,分类进行逐项全面检查验收。

5.1.2 初验应对自验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抽查。抽查以各分类的验收单位为抽查单位,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农村类不低于20%,城市、县城类100%(其中居民户、单位不低于20%),集镇类不低于50%,工矿企业类不低于30%,专业项目类不低于50%,其它类不低于30%。

5.1.3 终验应对初验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抽查。抽查以各分类的验收单位为抽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10%。

5.2 二期移民验收评定标准

二期移民验收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二期蓄水前,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人口、需搬迁实物全部迁出,库底清理按规定完成,安置区基本具备生产、生活条件为合格。

根据分类验收内容的特点,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评定。对安置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城市及县城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大类以定量分析为主进行评定和验收,对其他大类以定性分析为主进行评定和验收。

5.3 库底清理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库底清理以县(区)为单位,按《长江三峡二期工程蓄水库底清理规定》要

求实施。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及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按计划完成清理任务量且清理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为该县(区)库底清理验收合格。

5.4 农村移民安置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农村移民安置验收以户为基础,以组(社)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

住房建设满分为25分,按受淹没农户的复建户数占淹没户数的比例计分。移民分户补偿资金兑现满分为10分,以实际兑现比例计分。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20分,其中水、路、电分别为10分、6分、4分,按水、路、电条件是否具备计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验收满分为30分,按生产安置人口人均耕园地达到淹没前标准或安置区居民平均标准的程度计分。生产安置费使用满分为15分,按用于种植业,

二、三产业,自谋职业,养老保险等生产安置渠道的资金占生产安置总费用的比例计分。

外迁及其它方式安置,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视为合格。

组(社)评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为验收合格,90%以上组(社)验收合格为该县农村移民搬迁安置类验收合格。

5.5 城市、县城迁建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城市、县城迁建验收以城市、县城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

城市、县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满分10分,建设用地规模满足移民迁建需要,建设资金不超移民补偿投资为满分,超规模、超补偿投资的按超出比例扣分。占地移民搬迁满分10分,其中生产安置4分,移民分户补偿资金兑现2分,房屋复建4分,分别按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程度、移民分户补偿资金兑现比例、复建房屋户数占拆迁户数比例计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40分,其中室外工程4分,道路工程12分,给、排水工程各6分,电力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各4分,分别视其建设进度计分。居民、单位房屋建设满分30分,分别以复建户数(单位数)占淹没户数(单位数)比例计分。居民、单位补偿资金兑现满分10分,按兑现比例计分。

城市、县城评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为该县(区)城市、县城类验收合格。

5.6 集镇迁建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集镇迁建验收以独立的集镇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满分10分,建设用地规模满足移民迁建需要,建设资金不超移民补偿投资为满分,超规模、超补偿投资的按超出比例扣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40分,视其建设进度计分。居民、单位房屋建设满分40分,分别以复建户数(单位数)占淹没户数(单位数)比例计分。居民、单位补偿资金兑现满分10分,按兑现比例计分。

集镇评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为迁建验收合格,90%以上集镇验收合格为该县(区)集镇类验收合格。

5.7 工矿企业迁建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工矿企业迁建验收以淹没实物指标中的独立企业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关、破企业职工安置资金兑现或迁建企业厂房建设进度满分为60分,受淹住宅复建满分为40分,分别视其进度情况计分。

工矿企业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验收合格,90%以上工矿企业验收合格为该县(区)工矿企业类验收合格。

5.8 专业项目复建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专业项目复建验收在本大纲3.2工作的前提下,以单项工程为基础,以行业

为单位。恢复原功能,或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视为移民工程验收合格。

县(区)专业项目复建单项工程移民验收合格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行业为该行业验收合格,90%以上行业验收合格为该县(区)专业项目复建类验收合格。

5.9 环境保护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验收以县(区)为单位,分环境监测与管理,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集)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四项,各项完成的工程量或工作量达到计划工程量或工作量的80%以上为该县(区)环境保护类验收合格。

5.10 文物保护验收方法及评定标准

文物保护验收以下达计划的项目为基础,以省(市)为单位,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的地面文物搬迁项目全部搬出,地下文物项目田野考古发掘全部完成,其他保护方式任务基本完成,该省(市)文物保护类验收即为合格。

5.11 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验收

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验收由省(市)组织,以县(区)为单位,对城市、县城、集镇及农村居民点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进行检查;对已下达计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对预警监测系统建设进行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达到计划要求为合格。

5.12 档案检查方法

检查各大类档案建立、收集、归档是否完整、准确、及时、安全。

5.13 验收评价

各分类验收合格为二期移民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评价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应对水库能否蓄水做出明确结论。

6 验收成果

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县(区)自验报告。

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湖北省、重庆市初验报告。

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终验报告。

7 附则

7.1 验收所需费用

验收所需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预备费中计列。

7.2 执行日期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验收工作大纲专题

长江三峡移民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机房工程验收大纲

长江三峡农村移民安稳致富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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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监理大纲(参考)

长江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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