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个人存档调入与调出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淀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上地分中心。
二、受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51号)。
三、受理条件
1.调入
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
2.调出
已有接收单位,其人事档案委托海淀人才保管,并具有海淀人才《存档证》的存档人员。
3.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人事档案已经委托海淀人才个人存档,具有海淀人才《存档证》,接收单位为海淀人才委托存档单位。
四、申请材料
1.调入
①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存档机构不需此项);
②存档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调出
①《存档证》;
②接收单位《调函》。
3.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①《转入表》(需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②申请人《存档证》。
五、受理程序
1.调入
①申请人向海淀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审核受理后,申请人缴纳个人存档费;
②海淀人才向原存档单位开具《商调函》并提供《生育表》;
③申请人持《商调函》和《生育表》回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④申请人持本人档案、原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1寸近照一张、《生育表》送回海淀人才受理窗口审核;
⑤审核合格后,受理部门提供《个人存档表》一式一份由申请人填写;
⑥档案接收后,为申请人办理《存档证》,缴纳个人存档费。
2.调出
①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结清存档费用,办理社保转出(在海淀人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部已缴纳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
②审核受理后,由人事档案服务窗口向接收单位开具人事关系介绍信(行政、工资介绍信);③持人事关系到海淀人才档案出库窗口提取档案。
3.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①委托存档单位或申请人向人事档案服务窗口送交申请材料,结清存档费用,办理社保转出(在海淀人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部已缴纳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
②审核受理后,办理转入单位存档手续;
③海淀人才开具《转入通知》,由经办人转交给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六、收费标准
存档费:标准20元/人/月
注:1.个人档案调出时要结清存档费用;
2.《存档证》要妥善保管,在海淀人才办理业务时须出示。
七、常用表格
1.《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简称《个人存档表》);
2.《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流动人员转入登记表》(简称《转入表》);
3.《北京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简称《生育表》)。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
九、联系电话:010-68944259
http://.cn/news/root/fwzn/index.shtml?NODE_ID=root&ANCHOR_ID=dald
(全国人才)办理委托存档须知
一、办理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经市军转办和复员办批准,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单位或要求自谋职业或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8、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9、外埠城镇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或转正手续的人员;
10、其它流动人员。
二、所需条件
存档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三、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
2、尚未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已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
3、本市户籍两年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人单位,学校盖章)由我中心盖章,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4、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求职证》在我中心领取《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招工花名册》及《招工须知》,经用人单位盖章后返回我中心,待我中心办理完审批手续后,通知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招工花名册》《求职证》并回街道调档;
5、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携带《身份证》,《辞职申请书》或《辞退证明》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
6、单位集体存档须携带单位介绍信。
四、办理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或本人签署的存档委托书,经办人与委托人身份证明)开具商调函;
2、凭调函回原单位办理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工作表现证明材料,转移档案,同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3、工作人员审核档案;
4、工作人员将存档人员信息输入计算机;
5、签订相应的存档合同(或办理存档IC卡);
6、存档个人交纳档案管理费。
http://old.newjobs.com.cn/rsdl/daili/renshidaili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