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金足足浴馆承包经营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金足足浴馆 刘玉龙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经营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58号江滨金足足浴馆承包经营一事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为承包期限。
二、足浴店大体情况:该足浴店经营地址位于 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58号,足浴店经营房产及内部物品全部属承包人或团体使用,经营设备设施均归甲方所有。但在经营承包期内归乙方使用,承包期间甲方无权干涉所有物品乙方使用权。
三、乙方以营业额35%租金租赁甲方经营场地的使用权,但涉及与该足浴店承包经营期内配套的相关证照由乙方持证经营,证件归甲方所有,其他经营成本由乙方单独承担。
四、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在每月1号结清每月各方所承担费用及盈利。
五、乙方接手后,即可立即对甲方场所进行经营。乙方应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所有经济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有义务帮助乙方维持当地的经营秩序安全。
六、因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甲方完全负责解决。
七、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税务、卫生、消防、治安、安全 1
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及事故事项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甲方全部承担。双方不得在场所经营色情服务,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全责。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硬件设施设备的增加以及更换,税收及其他外部一切费用,
2、在场所只提供甲方及家属住宿,全力配合乙方场所运营其他人员不许入住。甲方在合同负责实施当日前一切费用,让乙方接手。
3、每月月底甲方以乙方结清当月账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所以人事安排、员工工资及福利。
2、在承包期负责房租、水电、消耗品、电话费费用。
3、有权调动公司一切设备,但不得搬离公司及买卖。
4、有权经营公司一切运营方式,双方不得在场所经营色情服务,
5、一切团购费用不算营业额全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