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雇佣、解雇及待遇
第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未满十六周岁者。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厂办提出辞职报告,到工厂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厂长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辞退手续。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办公室申请由厂长批准在工厂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三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厂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员工必须服从厂方管理人员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本厂有权予以开除。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效益奖金。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1)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次月20日发放。(2)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发给,结算方式同上。
《人员的雇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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