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承办科室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卫生局 卫生局 咨询电话 256537
3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周一至五9:30-13:00、16:00-19:00
办理时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址:农十三师机关楼5楼
办理机构:农十三师卫生局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申请资格、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2、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当地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立项申请(新设置)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附表
1、设置单位(人)的基本情况
附表
2、拟设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附表
3、拟设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医疗机构的告知承诺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四、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
五、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六、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七、相关证件资料: 1.个人申请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职称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工作单位非在职证明、哈密二级综合医院的近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2.单位申请需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设置申请人与主要负责人非一人的,还应提交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用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相关证件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一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可以缩放至合适大小(能识别清楚),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可前往农十三师卫生局提交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
2、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农十三师区域卫生规划》,对材料进行审查(部分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受理时另行通知),如果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3、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批准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条件者,发出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相关政策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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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医师注册 卫生局
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周一至五9:30-13:00、16:00-19:00
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范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在岗医师或护士
(二)取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
所需材料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拟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⑥《医师拟聘用证明》
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
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材料需有2名验证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及单位公章。
办事流程
1、领取注册用表:卫生局为本单位医师统一领取医师执业注册用表;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者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各县(区)卫生局及有关医疗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4、《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须由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5、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惠城区社会医疗机构及各县(区)卫生局将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依次排列,统一交送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类别交中医科)。
6、市卫生局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医师注册审核凭证:获得加盖“十三师卫生局”公章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首次注册审核凭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自治区卫生厅钢印。
相关政策法律依据
暂无政策法律依据
表格下载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