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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报关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我国报关代理制度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报关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海关对报关代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缺陷,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健全方面的问题;报关代理制度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再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然后从几个方面详细地对如何制定统一的报关代理法律规范,统一报关代理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报关代理双方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完善报关代理关系中的民事权利义务等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于立法观念、立法程序、、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海关行政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对策与展望。

一、我国现行的报关代理立法格局

我国现行的报关代理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对专业报关管理规定》、《海关对代理报关管理规定》以及数量众多的非部门规章性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等。代理立法的实质在于协调代理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对交易风险的分配作出制度安排。

二、我国报关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则。

报关代理制度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审批制度的另一个弊端就是不公开、不透明,而且还不时地在变化,外人很难知道,而且海关的审批随意性较大。此外,海关还可以随时通过行政命令干预行政审批。

(二).海关对报关代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缺陷

海关对这些报关代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报关代理制度存在以下的缺陷:

1.报关代理主体的划分及其权利义务不平等。

据统计,全国目前专业报关企业只有几百多家,而代理报关企业却有上千家,而且很多代理报关企业在各地都有分公司,都可以开展报关代理业务。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都是报关企业的主体,但其权利义务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别,并因此成为其不公平竞争的因素,这对于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2.《海关法》对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合理。

由于其对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不熟悉才委托代理报关企业代理其向海关进行报关,代理报关企业应该对报关行为的符合海关的监管规定负责,可是当出现由于报关企业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违反海关规定的时候又要他来承担这个责任,委托人也觉得不公平。 3.内容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规定报关代理的基本原则。第二,以自身名义报关代理方式的规定过于简略。第三,没有规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违约责任。第四,对代理报关企业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和应负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完整。

三、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对我国报关代理制的影响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产生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为基础的,而加入WTO将使我国的外贸权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由此而来也必然会影响到外贸报关代理制度。我国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外贸经营风险,维护外贸秩序,但这种做法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符,也与WTO的要求相背离。因此,加入WTO,取消外贸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外贸权的放开,将使我国更多的企业拥有外贸权,从而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就可以订立外贸合同。这对于专业外贸公司是一大挑战,使其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给外贸代理制带来很大冲击。但是另一方面,外贸代理制并不会因为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相反,个人认为我们会因此扩大这种代理的制度的应用,而使的贸易效率和市场的提高和扩大。

四、完善报关代理制的几点建议

(一) 转变观念,企业提高对外贸代理制的认识

我国代理制在立法上不统一,这说明我国代理概念迫切需要完善。在商业交易中,可以学习QQ聊天工具那样,采用隐名代理或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不影响达成交易,又可简化商业交易手续。因此,扩大我国代理概念,完善我国代理制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与交易安全便利的双重需要。可以使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互兼顾。

(二)完善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我国代理制,实有必要学习一下国际代理的做法。这有利于保护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交往。构筑我国的行纪法体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行纪,是行为人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计算,进行动产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得报酬之营业。行纪活动在国际贸易中也常被采用。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比如贸易货栈所实施的“代购代销”行为,信托商店都是行纪活动。《暂行规定》中的外贸代理与现代行纪有很多相似之处。本人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从报关代理当中获取相当的利益,例如小公司可以在紧急的情况下,比如情人节时,比较效益的获得相应的报关,有速率的赶在节日到来之前大赚一笔。如果公司没有注意到及时或者有障碍的话,可能遭遇巨额损失。所以客观现实表明我国有进行行纪立法的必要。可以对某些种类的代理界定为行纪关系,并按行纪法理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可视为我国行纪立法的尝试。

(三)发展报关代理制逐步完善报关代理制

发展报关代理制逐步完善报关代理制,从政策制度上和外贸公司本身两方面入手,使代理制朝着规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应当加快经济改革。

首先,进一步完善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完善代理制,这是我国发展代理面临的一大课题。如前所述,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阻碍了代理制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尽快改善这一现状,从立法上解决权利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再者,增强报关企业的融资能力。专业外贸公司在产品、技术等方面没有优势,在作为第三人为生产企业进行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可能会因此而被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甩掉的风险。既拿不到代理费,而且还会因此丧失客户,自然也就失去了开展代理业务的积极性。如果政府能提供政策性的融资,使外贸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能力,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供融资的话,就可以从资金上控制生产企业,再加上其在信息、营销渠道上的优势,就能够大大减少其代理风险。风险的减少,外贸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开展外贸报关代理业务就有了利益驱使和互动效应。

在办理进出口代理时要注意签定好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也很重要。制度健全了,实际的操作却还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使权利义务与利益相对应,不但可以激发委托和代理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而且能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分清责任,明确究竟是谁来对外承担责任。这也是推广代理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外贸公司自身应增强风险意识、竞争意识。由于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外贸公司垄断地位被打破,国际竞争的激烈等因素,促使外贸公司不得不改变自身的观念,改变生存方式,建立起自己的发展战略,增强风险与竞争意识。外贸公司本身不是生产企业,必需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学会与市场竞争者、合作者和消费者的谈判,学会与生产者的合作,学会设计和实施自身的市场战略和竞争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加开放的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资料:

1、徐道文编:《海关对企业管理业务》,中国海关出版社

2、胡 巍: 《商事代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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