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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关心话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婚姻财产保护法】老年人权利保护最关心的问题

1 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

【提出问题】

1、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2、能否以父母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解决办法】

1、子女不得以放弃权利而免除法定义务。

2、子女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而免除赡养义务。

2 老年人居住权

【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提出问题】

1、子女将老年人自己所有的房屋擅自出售。

2、老年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3、子女用父母的房屋动迁款购买新房,不承认父母的居住权。

【解决办法】

1、子女将父母房屋擅自出售,符合无权处分,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2、房屋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3、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3 老年人再婚与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提出问题】

1、子女害怕父母婚前财产转化婚后财产,婚后财产离婚时分割。

2、子女害怕再婚会多出继承者。

3、子女害怕再婚而对赡养义务。

【解决办法】

1、老人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再婚老人双方进行公证,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拥有,并由各自的子女继承,公证遗嘱。

3、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不具有赡养义务。

4 子女婚姻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同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提出问题】

1、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房屋产权归属?

2、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房屋产权归属?(不论登记在谁名下)

3、子女自己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和恋人两人名下,产权归属?

【解决办法】

1、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不论是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子女和配偶两人名下,均视为对子女和配偶双方的赠与,恋爱对方有受赠部分的份额。

4、子女自己出资购房,但登记子女和恋人两人名下,产权归子女和对方恋人共同共有,对方恋人享有10%到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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