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书
为了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教学成绩的稳固提升,针对哺乳期期间的老师制定本保证书,保证内容如下:
1、在学校规定的哺乳期期间,所在哺乳期的教师保证完成县教体局、镇中心学校及学校规定的各项常规教学工作。
2、保证与其他教师一样做好所规定的各种常规教学资料的批阅,要符合教学进度及数量要求。
3、保证所教学科,依据2017—2018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成绩名次为基准
(1)基准成绩在前3名的教师,保证最低要保持所在名次。
(2)基准成绩在4至6名的教师,保证进步一个名次。 (3)基准成绩在7至最后1名的教师,保证进步两个名次。
4、保证按学校规定的哺乳期上班时间正常到校,不出现空堂。
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解释。
学校负责人:(签字)
保
证
人:(签字)
2018年3月5日 哺乳期期间的教师考勤制度
哺乳期间的教师享有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问题解答》等国家相关规定的权利,产假期限为158天,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权利。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至满一周岁(以上报的“医学出生证明”时间为准)。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三十分钟。
在中心学校规定的“因多数教师定居在泗水县城,对哺乳期的教师上午、下午哺乳时间适当放宽考勤,各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的基础上,学校再度放宽。
1、哺乳期在规定之内的放宽至半日,同班任课教师要调整好上课时间,并上报到学校办公室备案用于考勤。
2、超过哺乳期的规定时间,在延长一学期(寒暑假、节假日在内),上班期间执行镇中心学校规定。
(1)上午1节时截止到晨读结束,上午两节时截止到第一节正课结束,注:以下课铃为准。
(2)下午1节时以最后一节上课铃为准离校,下午2节以下午第二节课的下课铃为准离校。
签订《保证书》的教师享有本考勤办法,没有签订《保证书的哺乳期教师执行镇中心学校《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