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养护(施工)安全协议书
编号:
路政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养护(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
的安全畅通,根据《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
速公路段路段进行施工作业。
二、乙方同意在施工日之前向甲方交纳施工交通管制费元、
施工保证金元及施工安全保证金元,甲方在乙方工程
完工经验收合格且无任何损坏路产事实及无安全事故发生时,将施工
保证金及施工安全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施工通知后,应派员到乙方施工现场进
行现场维护,并有权对乙方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进行指导、监督。如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又不听从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甲方有权责
令乙方停止养护(施工)作业,而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四、乙方施工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不得在高速公路
上随意调头(逆行)。确需调头(逆行)的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
挥,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将施工车
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并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不
得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遵守高速公路中央开口栅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经甲方批准,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在养护(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安全标志服(夜间应当穿反光标志服)。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规定摆放施工标志、施工车辆违法行驶、随意开启中央开口栅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每次10%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
八、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施工)作业,逾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在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违章施工处理,所交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因路政管理需要停止(暂停)养护(施工)作业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两份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