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枣庄市
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电话:13465997019;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去齐福社区曾点经管站,调取因修建省道S348申请
线,占用刘永山岳林承包地块的基本农田0.62亩被占用的档案证明材料。 理由:贵院受理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证据。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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