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三条 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局负责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监督工作。为保证市容市貌及道路修复质量,城市道路修复施工由建设局统一安排。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由具备市政道路养护维修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挖掘工程计划,建设局根据年度挖掘申报统筹安排挖掘计划。
第七条 取得道路挖掘许可的挖掘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市财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按时、足额返还建设局。
第八条 挖掘单位需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条 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道路挖掘的建设单位向建设局提出挖掘申请。
(二)建设局组织规划、园林、公用设施、供热燃气等相关部门和电力、通讯等管线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挖掘意见。
(三)挖掘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挖掘条件的,按规定缴纳 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建设局在收到挖掘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挖掘申请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挖掘事由
2.挖掘路段的位置及面积(附详细平面图)
3.挖掘期限 4.保障措施(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名称、资质)
第十一条 因地下管线突发紧急故障,管线所属单位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的,应在开挖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城市道路车行道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相邻道路和同一道路的两侧不得同时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事先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昼夜施工。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标志、公示牌和安全围挡,夜间安装红灯警示,挖掘物应集中堆放在指定位置,施工结束后按规定时间清运废土,并用沙将沟槽进行填充,与路面齐平;建设局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管,对道路修复统一安排施工,并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挖掘任务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办理延期手续或即时回填修复道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局、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道路挖掘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