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证明
兹证明刘**,身份证号 510681****1105****,已于2012年1月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特此证明。
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2012年1月31日
执业道德证明
兹证明刘理文,身份证号 510681197311052813,在我公司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执业道德,特此证明。
四川金宏建设有限公司
2012年 1月31 日
《解聘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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