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
X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一份,送县农牧局、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各一份。
10、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盖 章):XX县国土资源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盖 章):(单位或个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证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
复 耕
协
议 书
XX县国土资源局
耕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耕地复耕协议书
甲 方:XX县国土资源局签章:
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乙方拟建的建设项目选址于乡(镇)村社,总用地亩,其中:耕地亩,其他土地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办法》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县府发[2012]XX号)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用地面积及四址界线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畜禽养殖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的原则,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宗地只能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严禁擅自或变向将畜禽养殖用地用于住宅、别墅、厂房、茶园等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3、乙方要严格按照县农牧局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按规划设计修建的,按违法用地对待。
4、乙方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XX县府发[2012]XX号文件之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5000元/亩,共计亩,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万元。待保证金到账后,乙方才能在许可范围内修建。
5、乙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若发生国家征用,应自觉服从国家征用,自愿放弃除农业用地之外的一切诉求,地面附着物按现场评估价予以赔偿,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6、乙方若在修建中途或建成后无力发展养殖业,应在一年内自愿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恢复耕地。无故停办一年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7、合同中止或终止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该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及时督促交付于村委会;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