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原股东 (“转让方”)
与
外资收购方
(“受让方”)
关于
被收购内资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订立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订立。
内资公司原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 (下 称“转让方”或“甲方”) 外资收购方, 系在英国 群岛注册的BVI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 等,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下 称“受让方”或“乙方”) 鉴于: 1.被收购内资公司(下称“标的公司”) 是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 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股东分别为: (A) ,持有标的公司60%的股权; (B) ,持有标的公司40%的股权。
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30%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本协议条款如下: 1.解释
1) 定义
指甲方于标的公司中的出资份额以及依据该出资份额而于标的公司中享有的全部权益。
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甲方于标的公司中的股权” “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 2) 其它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了方便而加入,不作为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2.股权转让
1) 2)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其于标的公司中的30%股权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受让甲方于标的公司中的30%的股权。
- 2
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缺陷或限制。
(4) 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已批准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甲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已取得该股东会决议。
(5) 甲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交的标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清单以及其它任何书面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的。
(6) 不存在任何甲方已知悉的但尚未向乙方披露的存在于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债务。 (7) 不存在任何甲方已知悉但尚未向乙方披露的不利于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事实。
2) 乙方陈述保证
(1) 乙方是根据英国维尔京群岛当地法律有效存在的公司,享有绝对权利并且已经取得全部的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2) 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交的任何书面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的。 (3) 乙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已取得如下批准及同意: (i)
乙方的董事会已批准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已取得该董事会决议。
(ii) 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已批准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乙方
已取得该董事会决议。
上述陈述与保证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保持和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及效力。 7.双方义务
1) 双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办理并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法律手续的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除非该等文件或资料双方客观上无法取得。
2)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阻挠或消极对待办理并完成本协议生效的全部法律手续。
8.违约
1)
当下列任一事件发生:
- 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