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针对会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防工程资质等级管理,是指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1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四条 资质等级评定分为初次等级评定和晋级评定两种。
第五条 资质等级初次评定为暂定三级、三级以上及晋级评定,由学会秘书处、安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于每年七月进行集中评定。符合条件的,由安防学会发给《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评委会成员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省科技厅确认的安防专家担任。
2 第三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会员单位,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保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相关资料(工程业绩、奖励情况、发表的相关经验文章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会员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
(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甘肃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安防工程登记证。
第九条 申请安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商业贿赂记录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三)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证书的;
(五)有严重违反《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章程》行为的。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 学会秘书处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三)评委会在规定集中年检的时间内对申请企业的信誉、业绩、纳入管理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估。合格者在资质正本上记录,并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者,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安防学会。
第五章 处分
第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收回资质证书,并从学会会员单位中除名。
第十五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06年6月3日学会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获得《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