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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兼反诉状林州市安金帝对外劳务合作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兼反诉状

答辩兼反诉人:林州市安金帝对外劳务合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周,职务,该公司经理。

现住址:林州市利民街汽车站张富招待所二楼。

委托代理人:王庆吉,男,现年41岁,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部主任,电话:13700720236。

答辩兼反诉人林州市安金帝对外劳务合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金帝公司)因原告薛万伟、曹金成诉我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安金帝公司根据本案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薛万伟、曹金成诉请返还其出国前期费用每人

1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安金帝公司接受海安县邓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庄公司)的委托为其招收前往安哥的拉建筑工人,原告薛万伟、曹金成经本案被告王修国介绍后于2011年3月24日同我公司签订了境外就业中介合同书(合同约定内容详见合同书)在该合同中双方对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及赔偿等事宜均有明确的约定,依照该合同约定。安金帝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两原告已经顺利地到达安哥拉务工,并且雇主也和他们签订了雇佣合同。因此,安金帝公司作为中介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并且前期费用也上交到委托公司即邓庄公司。因 1

此安金帝公司依合同不应返还前期费用。

二、原告薛万伟、曹金成在诉状中陈述经王修国介绍前往安哥拉务工及陈述其何时到达目的地,何时回国的情况属实。但其陈述受到被告的欺骗、吃不好、睡不好、整天提心吊胆不支付工资及回国的经过情况不是事实。事实真相是:原告薛万伟、曹金成到达安哥拉之后在工地上不服从雇主的管理,挑拨矛盾纠集务工人员罢工之后又在工地上盗窃雇主物资被现场抓获。之后两原告又编造谎言说雇主不给工资,打人等到中信集团闹事。最后,原告薛万伟、曹金成自愿同雇主解除了雇佣合同回到了国内。这一点有雇主提供的雇佣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工资支付凭证为证。因此,原告薛万伟、曹金成诉称之情形完全不是事实,造成两人提前回国的责任全在原告一方,依合同责任自担。

反诉部分

反诉人安金帝公司现在依照双方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中介合同书中的:“

三、违约与赔偿中的第五项约定,请求被反诉人(本案两原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我公司20000元违约金损失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兼反诉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9条、

第60条、第107条、第124条之规定,两原告依法无权要求安

金帝公司返还已经实际上交到邓庄公司的有关费用。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于合同属于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安金帝公司的于法于合同有据的反诉请求。

此 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答辩兼反诉人:林州市安金帝对外劳务

合作用服务有限公司

2012年1月4日

附件:

1、安金帝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份

2、安金帝公司授权委托书份;

3、两原告和安金帝公司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合同书份;

4、两原告和雇主邓庄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工资支付凭证份;

5、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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