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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路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程序:

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须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提出申 请临时资质,监理单位负责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后报公路质监站,公路质 监站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证。

2、由公路质监站负责审核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分别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向公路质监站提出提交以下申报材资质申请,并料(各一式 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a、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CMA计量认证证书(包括证书及核准的 检测项目等,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学历证明、职称 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 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聘书, 要求提供原件及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项目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j、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

2、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5、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6、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

7、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批准开工。

质监站自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的15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公路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质监站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1、检查公路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2、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3、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4、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质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质监站应当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未经质监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公路工程单位工程,可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站应当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需要整改的,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站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质监站作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时,应当审查从业单位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查资料、质量自检资料,并对公路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检测。 质监站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四、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事故的监督处理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质监站报告。 质监站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并初步判定事故性质,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一般要求

质监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其他有关场所检查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质监站作出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公路工程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的质监站申请复核,交通局设立的质监站应当自收到竣核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质监站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质监站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使用的文书、证书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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