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事业计划书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一、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简介 ............................................................................................................
二、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目的 ................................................................................................
三、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 ....................................................................................................
四、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实施内容 ....................................................................................................
1、志愿者发展 ..................................................................................................................................
2、志愿者派遣 ..................................................................................................................................
3、开展活动 ......................................................................................................................................
4、慈善形式 ......................................................................................................................................
5、联合国慈善基金会基金来源 ......................................................................................................
6、派遣方式 ......................................................................................................................................
7、其它 ..............................................................................................................................................
五、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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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简介
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善基金会”)是根据联合国1970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决议(第2659号),设立的“联合国服务性组织”。联合国慈善基金会主要是通过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让热心慈善事业年轻一代人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为需要帮助的人群和机构,通过慈善方式募捐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并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为世界和平和人类生活健康的发展做出贡献。
基金会宗旨:以公益活动、慈善救助、宣传爱心,以及慈善文化建设为创建基金会的宗旨。依靠各国成员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类社会,筹集慈善基金,通过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成员国公益事业、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文明共同进步。
二、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目的
1、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举办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广泛动员成员国和社会团体参与慈善事业。
2、通过有志于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努力,把他们的技术与力量有效地运用社服务上,立足于平等、互助的观念,通过对基金会成员国家之间服务,增加国与国之间的互助、合作、交流与理解。
3、为了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和促进会慈善事
业的发展,造福人类社会,倡导健康生活。
4、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提高成员国的发展能力。
三、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公益服务、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1、接受成员国间及中国各界的慈善捐赠;
2、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3、传播普及慈善理念;
4、举办遵循本会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实体;
5、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6、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四、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实施内容
有鉴于国际性的慈善公益性组织﹐对于发展慈善基金会成员国社会慈善事业极为重要,除可提升从事慈善公益事业年轻人员的国际观﹐激发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推进慈善政策的落实和完善,促进慈善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亦可为增进成员国之间国际友谊及国际性的知名度,并通过开展慈善文化思想交流、提高社会慈善的关注度、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程的良好平台,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实施内容有:
1、志愿者发展
主要在联合国慈善基金会服务成员国之间进行招募,主要对象为社会各界青年志愿者,让有能力和责任感的年轻人成为慈善基金会服务成员,以建立慈善基金会服务团队。
2、志愿者派遣
与联合国服务团队共同携手,通过参与各国公益性活动及开展慈善服务,提高参与员的综合素质,并从事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的慈善事业的青少年进行选拔、招聘、训练、派遣等。
3、开展活动
对成员国的社会经济及慈善事业进行调查、改善,提出成立慈善基金会必重性,并参与开发慈善计划和开展服务活动。
慈善基金会每年以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慈善募捐、帮贫扶困、爱心救助等活动。所筹善款及物品由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实行区域分配原则。
4、慈善形式
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成员国制定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等有特殊困难的弱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成员国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
5、联合国慈善基金会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政府资助; (3)投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6、派遣方式
派遣服务人员到基金成员国开展社会慈善服务,并对未正成为理事国的开展社会经济与文化交流,协助其开展社会慈善事业,吸收成为联合国慈善基金会成员国。
7、其它
与发展慈善事业有关之计划。
五、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韩国联合国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联合国理事国或成员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各国成员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类社会,筹集慈善基金,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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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员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理事国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各委员会可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国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国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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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理事国中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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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理事国所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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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理事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联合国(主管机构)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联合国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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