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额度核定办法
从关注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硬指标转而注重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状况等“软”信息。以控制单户企业融资总量为管理目标,防止客户过度融资;简单明了地按销售收入归行额、实收资本、贷款担保为基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贷款担保方式分别核定分项授信额度,高效力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可占用低效力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核定方法:
(1)对于一般小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可抵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新开户小型企业,在企业承诺相应的销售收入归集我行的前提下,年销售归行额的计算可参照他行销售归行额或企业销售收入)。
(2)对于按规定可全额采用保证方式的小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有效保证额,且不得超过该小型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20%。
(3)对于考察期内的新开办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不超过有效担保确定,且不得超过企业的实收资本。
(4)微型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办理信贷业务时,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得等额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等额调减。微型企业单户贷款限额为200万元。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中心授信额度核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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